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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不是随意采购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9-28 10:01: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很多人都说我们采购人很强势,供应商很弱势,但我并不这么认为,现在的供应商并不弱,我们可得罪不起他们。”某单位财务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感慨地说。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1个月前,他们在一次检测设备采购完毕后就遭到了供应商的“威胁”。
  
  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A公司在参加完某单位组织的检测仪器竞争性谈判采购后的第二天,便给某单位财务处打去了电话:“你们这个项目没有发公告,就我们两家代理商来参与谈判,竞争不充分。B公司的报价虽然比我们的低一点点,但是他们的产品根本就没我们的好。建议你们多邀请几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在遭到某单位采购人代表的拒绝后,A公司的项目经理便气恼地说:“你们看着办吧。你们在用纳税人的钱买东西,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走,你们不发公告,也不制定谈判标准,就随意采购的做法可能会被追究。”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代表也非常生气:“我们好不容易才有这么一个自行采购的项目,给供应商这么一搞,还真闹心。如果完全都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走,那我们又何必要自行采购呢?”为了避免投诉,采购人代表后来还是心平气和地与供应商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最终,A公司并没有投诉该单位,但是提起这件事情,采购人代表还是异常恼火。
  
  目录以外限额以上应受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可以自行采购的。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那么,是不是自行采购的项目就可以随意采购呢?业界专家指出,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一种误读。
  
  某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一位处长分析指出,自行采购也不能随意操作,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据了解,上述案例中,某单位自行组织的检测设备采购虽然没有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于采购人对该项目有特殊需求,便申请了自行采购。但既然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就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畴,就应当受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约束。
  
  如果改变采购方式须经批准
  
  据介绍,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该办法第四条则规定,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因此,在中央单位的许多采购人代表看来,中央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且还应严格按照《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法律专家指出,既然属于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就应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信息应当包括有关操作性文件。监管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还认为,既然是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那么,如果项目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限额,就应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时,采购项目结束后,相关的资料和文件还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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