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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司法实践 治理恶意串标

作者:吴正新 发布于:2008-06-10 11:06: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不得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否则将予以处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容否认供应商之间一些恶意串通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信誉。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对如何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制定标准和方法,当财政部门无法取得事实依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私下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执行这一制度规定就很难。导致这一制度规定在实践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规范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达不到其预期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恶意串通行为,执行的一个理论标准,就是通过认定企业之间的投标文件是否具有高度统一性,进而认定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恶意串通行为。如果投标文件具有高度统一性,则认定企业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如果投标文件不具有高度统一性,则认定企业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如何认定企业之间的投标文件具有高度统一性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由其做出是否具有高度统一性的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定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有必要也完全可以引用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有效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不良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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