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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串标开治理“药方”

作者:彭剑清 发布于:2007-08-10 16:0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串标是政府采购一直存在的顽症,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串标已成为影响政府采购正常开展的问题。

给串标下“诊断书”

  根据经验判断 如价格分析、标书分析、“隔离审查”等手段。
 
  依照有关规章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下列三类行为均属于串标:

  一是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三是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通过特定方法判定 就是接到举报后,通过对中标人和相关投标人的财务账目进行检查来认定,当在检查中发现他们之间有下列情况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一是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这通常是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的一种具体表现。二是中标人同时向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转让一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材料,有时虽然转让的材料不同,但所得到的好处数额相同,这实际上是以物资代替资金,是第一种情况的变通。三是检查所有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若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这就说明这几个投标人是为其中某一投标人中标而投标的。

治理串标的“良方”

  加强法制建设 一要尽快明确如何认定串标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使监管部门对串标定性有法可依,拿出定量指标,以利于准确查处。二要使这些法律法规对串标处罚的规定相互配套,不仅如此,还要使处罚细则更为严厉,从而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同时,要加大对参与串标的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查处。

  三要建议在上述法律中增加“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等方面的规定,无论是在投标时发现,还是在其中标后发现,乃至在其履约过程中被发现,都可实现对违规违法中标者和其他参与串标的投标者追溯查处。
 
  加强招标环节管理 信息发布环节。一是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确保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能及时掌握招标信息。二是公开的招标信息必须通俗易懂,准确规范。三是信息发布渠道必须尽可能扩大。

  评标环节。所有现场监督人员、评标人员在评标前都要签订廉洁责任书。对评标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非直接监督管理人员都不得参与现场监督。对评标结果要认真履行复核程序,特别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更要认真复核,以防串标者通过评委在计算上作弊。对数额较大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在事前进行评估,看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以防止招标人与供应商串通,“量身定做”评标方法。

  开标环节。不得随意变动开标地点和开标时间,即使变动也须在开标前10天通知所有投标人;不得固定或指定开标人员,开标人员应在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各方(包括纪检、监察、公证、行风监督员)所推派的工作人员中随机产生;从开标之时起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专家评委,都不得使用手机一类的通讯工具。

  采用先进管理手段治理 一是争取所有招标文件上网发布,报名保密,投标人直接从网上下载标书,不再进行销售招标文件记名,质疑通过潜在投标人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招标人网上答疑。二是取消投标人名额的限制。三是建立开标评标全程摄像监控系统,以保证评标环节上不能串通。四是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做到以下七种原始资料单位名称一致:即投标企业单位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名称、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名称、投标人代表及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单位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出票单位名称这七个“单位名称”一致,从而防止某些投标人预先与有关供应商串通好,以其名义投标。

  制度创新机制联动 构建招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建立投标供应商的信用指数,一旦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限制直到取消其参与投标资格,或者记入黑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为止。将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供应商暂时或长期清出招投标市场,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对于工程招标,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形成由纪检、工商行政和司法等部门联动预防机制以及严肃查处串标等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在“大管理”环境下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良性运行机制。

  强化各方责任 采购具体实施机构要与内部人员订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如有“串标”行为坚决予以追究。监管与执行机构签订责任状,各司其责,各负其职。实行相互制约制度,即采购机构人员与供应商之间设立相互举报有奖等方式,如对举报供应商还可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优先采购、中标权等的相关待遇。对因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串标”而使采购资金受损、导致采购效益达不到原有目标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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