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无辜卷入串标案怎么办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07-06 14:11: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是一家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近被卷入了一起串标案中,而事实上是采购人和投标人串通在先。其具体操作是由采购人找几家单位围标。当时迫于采购人压力,我们没有收取投标人保证金,后来采购人东窗事发,公安机关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犯有串通投标罪,根据法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只有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是我们这里的公安局哪儿懂什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非说我们是招标人不可,检察院也说我们犯了串通投标罪,我们咨询了一些律师,有的说我们犯串标罪,有的说违法了但没有犯串标罪……我们真不知道怎么办?”某市一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近日提起这件事时还满脸无奈。无辜受牵连真的就这么无奈吗?业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并提出了不一样的建议。

代理机构也可是犯罪主体

  提到这起案件,云南省昭通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说,从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来看,该公司对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不理解的,因此得出了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结论。事实上,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是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之一,因为招标人通过代理招标协议把招标人的部分权利转移给了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的义务也随之转移。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行使这部分权利时是存在犯罪可能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招标人赋予的权力时触犯了法律,肯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姜律师指出,串通投标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姜律师建议:“如果招标公司真有串通行为,就应该及时补救,避免与原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首先要确定自身没有问题

  “案件中招标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不该轻易下结论,认为公司的代理工作就完全没问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

  在他看来,招标公司一旦遇到质疑、投诉,或者是成了被告,最先做的事情应该是查自己的操作程序及采购文件,看是不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要检查一下自己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偷偷参与到了串标中,是否有什么证据掌握在别人手中,“只要这两条没有问题,那么就容易脱离干系了。只需让公司的法律顾问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当次招标中完全没有问题就可以了。”

  与张律师的观点相似,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说,招标机构协助或伙同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帮其中标,获得非法利益,这种情况属经济犯罪;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串标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招标人损失,这种情况属经济纠纷。但不管怎样,招标机构要找到为自己辩护的证据,关键的一点是:有没有非法所得。从检查机关的态度来看,不排除招标人、投标人将犯罪事实转嫁给代理机构的嫌疑,检查机关应先调查后定性。

投标保证金本应该收取

  针对这个案件,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提出“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不是违法?”对此,有多年政府采购代理经验的老总说,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明文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招标采购单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另外,该法条作了限制性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但并没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是,投标保证金是对采购方权益的保护,应该收取。案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遇到了采购人不让收的难题不应该退缩,应该去说服采购人配合自己的代理工作。在说服不了采购人,采购程序的合法化及采购结果的质量很难保证的情况下,代理机构最该做的是放弃该项目的代理。一味迎合采购人是很难做好代理服务的。
 
相关链接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照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