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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专家的权利义务(下)——预防违规须有为而治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02-08 15:54: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积极配合 让违规者受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是关键环节,供应商有没有履约能力,采购中心是没有发言权的,完全是评标专家说了算。因此,想动歪脑筋的供应商一般都会考虑在专家身上‘下功夫’。”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直言不讳地说。也正是这样,供应商质疑评标过程的情况频频发生。“现在采购中心受理质疑的工作量就不小,而大多数质疑都是对评标环节的质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言语中透着无奈。



              黎娴/摄

  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鼓励供应商积极举报,并把有关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让违规专家受到应有的处罚可以对其他专家形成一定的压力。”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是这样做的:某次公开招标开标时,南京市采购中心接到部分供应商的质疑,反映有一名音响设备评审专家在开标前一天晚上接受了某投标人的吃请。采购中心当即展开调查,发现确有此事,当场取消了对这名评委的评标邀请,同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从专家库中取消该评委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任职资格的建议。这位评审专家也最终因涉嫌受贿被取消了评标资格。

合理建议 完善细化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应承担哪些责任,《政府采购法》留给我们的是空白。从随后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违规处罚”的执行情况看,还待细化。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中,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究竟如何理解就是一个问题,无法找到一个比较客观的尺度。如在一次锅炉项目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长虽已退休,但4年前曾任中标供应商的负责人,而且至今在该中标供应商有关宣传资料上还时常出现这位专家的名字。受理投诉后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专家自己组建的公司与中标公司正在共同研发一个项目。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属于利害关系?该专家是否应该主动回避?在法律中无法找到明确的答案,专家自己也断然否认两家的临时合作会导致其评审不公。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处理?

  业内专家认为,作为站在政府采购第一线的操作者,集中采购机构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呼吁完善法律、细化规定是集中采购机构不该回避的问题。

量化标准 标前承诺警示

  有人建议,在日常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和采购办进行协调,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让专家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编制标书时要注意在评标方法上尽量避免专家出现倾向性的可能。如可以通过对评标因素量化分值,统一评标标准,以约束评委会成员的个人行为。

  评审前,集中采购机构应要求参加评审的专家做到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同时可以让供应商知道,供应商能证明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在评审前,可以尝试借鉴法庭证人作证之前宣誓制度,专家在监证人员的监督下,用几句简练的固定格式的誓词保证在评审过程中做到依照法律法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审,以起到对专家的警示作用。评审结束后,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安徽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或可借鉴: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首先签订《承诺书》,其次学习《XX评标专家被处罚的通报》。如评标专家是否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都通过《承诺书》来约束,如果最终发现承诺与事实不符,评标专家自己负全责。

现场协调 过程全部备案

  采购工作人员应在评标现场监督协调,保证各专家不受干扰地独立评标。专家评标过程发表的意见应以书面记录或者录音等方式予以保存。

  对个别专家评审意见与大多数专家有着显著区别或显失公允的,可由监督人员现场提出质疑,专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再决定是否保留其意见,同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将质疑过程登记备案。对一些重大项目,可以适当增加专家人数,计算平均得分时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将个别专家的倾向性对评审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标后答疑 评价积分考核

  在专家评完标后,集中采购机构还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行动。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推行的标后答疑制度就不失为一种良策,即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无论时间有多晚,都会组织评标专家对供应商的提问进行答疑。

  其间,无论是打分最高还是打分最低的专家都必须对自己的打分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评标专家不能为自己的打分给出令供应商信服的理由,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另外,可以在采购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存在失职行为的专家追究其责任。同时可考虑建立专家积分制,在各专家同一固定的评分基数上,根据评价表在适度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对此基数加减一定的分值,年终汇总作为专家管理的参考依据。

  在业内专家看来,如果有关部门能依法加大对专家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应的处罚措施,集中采购机构能在维护专家自主评标权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评标专家的违规操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短 评

  该清理的就清理 
 
  人们不时可以通过媒体看到,个别地方招投标领域的专家不合格或者违法违规而被批评抑或被除名。但调查发现,在政府采购领域,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专家都能“洁身自好”吗?当然不是。众所周知,失职或违规者安然无恙的背后是集中采购机构代其担责的无奈。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关部门为何不依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违规处罚”规定,对专家进行处罚呢?难道有了“专家”身份,就可以网开一面?抑或是让“专家”自己担责真就那么难?

  现在这个时代似乎是离不开专家的时代。打开报纸、电视,各行各业的专家们不是在讲解这个,就是在讲解那个;不是在研讨这个,就是在研讨那个。在信息纷杂兼且“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今天,我们的确需要专家释疑解惑,也确实有许多专家能以过硬的专业本领满足公众的知识需求,多数专家也能以身作则,帮助采购代理机构圆满地实现采购任务。但是谁能保证有一技之长者品德都很高尚、都能抵制诱惑呢?

  大量事实证明,评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科学,主要取决于评标专家的整体素质,学识水平只是专家的一个方面。因此,有关部门在组建专家库时,应该对评标专家进行全面的考量,而不只是看具备怎样的学识、在专业领域内有多少工作经验。专家库组建完毕后,如何管理好这个都有“一技之长”的团体也非常重要。在这些管理工作中,对专家适时培训非常重要,但及时清理也相当必要。对不具备良好评审素质,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个别“专家”,该清理时就是要将其及时清理出库! 
 
相关链接:权利给专家 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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