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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发布也该标准化进行”系列报道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01-17 15:06: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问题公告”何以能久存?


“错误”屡见不鲜


  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是政府采购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也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工作。然而,正是这样一个日常性的工作,却有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直在违法违规进行着——

  某中央单位××项目招标公告
  某中央单位对科学仪器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一定良好经验及资质的供应商来参加。投标商可以对美国××公司的产品进行选择。投标时间为本公告发布第十一天。

  ××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公告
  ××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计算机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能力的供应(厂)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略
  二、招标项目内容 :略
  三、综合部电话:略
  联系人:略
  四、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务必出席。
  五、该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12月30日
  ……

  其实,只要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就会轻易发现这些公告的“问题”所在;而只要稍微留心也会发现,类似的“问题公告”每天都有许多“问世”。然而,类似“问题公告”却久存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那么,这样一个常规性且标准化的填表式的采购公告发布,为何又总让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频频出错呢?

原本不该忽略

  在业内专家看来,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公告“出问题”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已经对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元素作了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对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作了明确要求。即便是法规没有要求,这些元素事实上也是应该考虑到的。

  首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采购,总得让供应商知道“自己”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吧,否则供应商怎么和“自己”取得联系呢;其次,欲采购的项目名称有了,如果没有数量及性质要求,会出现‘没有履约能力’或者‘误认为数量很大’的供应商都来参加,而正好与采购项目“相匹配”的供应商则因不了解情况而有所顾虑,不来响应;另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若不明确,可能会造成一些供应商白白浪费精力,相应地,招标人也会因此付出代价,前面例举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公告就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最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如有疏忽,弊端也显而易见,前面提到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漏了投标截止日期,就可能造成供应商不在“自己”需要的时间内投标,或者采购都结束了还有供应商投标。

  前面提到的某中央单位的招标公告虽然提到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却用“良好”、“一定”这样的模糊概念带过,投标时间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该单位还指定品牌,也没有打算编制招标文件的意思。

往往是习惯使然

  业内专家分析,类似“问题公告”,多数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习惯使然。一般而言,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时,代理机构一般都会考虑到“供应商不知道自己要买东西,得通过公告让他们知晓”,但常常会忽略对自己所购标的的基本介绍,甚至还忽略了“要约邀请的对象”,而《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就此作相关规定。因此,不少集中采购机构从成立开始,便是根据自己的感觉发布采购公告的。

  由于这样的工作看起来很简单,所以往往是在第一次之后,他们便开始了对“模版”进行填表式的操作——每次就对项目名称、编号、联系方式、相关时间等进行相应修改。

      也正是因为看似简单,所以很少有代理机构对自己的这个习惯性操作进行“反思”,即便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出台后,他们也毫不怀疑地沿袭着已经习惯了的“模式”;“一些新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新批准的中介机构往往会看‘前辈’怎么做,然后‘依葫芦画瓢’,所以‘范本’一旦找错,也就跟着错。幸好我们套用的‘范本’没错,否则我们估计也会一错到底。”一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无庆幸地说。

  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代理机构是为了省事、省版面(在纸媒体上发布的)、省空间(在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省钱(有极少数代理机构通过一般媒体作宣传)而对采购公告进行“无限缩减”的情形。

是否妥帖岂能无所谓

  “让供应商知道我们要买东西不就够了,何必在乎那么多形式。”采访中,有从业人员对现在的“问题公告”不以为然:“我们天天都这样发,也没人说我们有问题……”那么,没人说有“问题”就没“问题”了吗?采购公告“如何出现”真的不重要?当然不是。

  中济律师事务律师张政认为,发布采购公告,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选择的,“只要不是就非实质性规定进行删减,就不该视采购公告为无效。我们可以说它是不合理的,但它却是有效的。非实质性内容出不出现涉及的是行业规范问题。如果不合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但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则是必须的。”在江西省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文如看来,采购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应该明示的内容不明示,是不正常也不妥当的,“就拿供应商资格条件来说,如果不明确,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可能会不知所措:参加吧,担心自己达不到要求;放弃吧,又恐错过机会。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放弃了机会,而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却白白浪费了时间……”还有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是很多供应商都没留意到这个问题,否则就此进行的投诉估计已经不少了。”

  因此,专家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必要准确、完整、便捷地把采购信息准确地传递给供应商。



         “怎么发”需要一个答案

  发布采购公告,几乎是每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得做的事情。但有人问,是不是只有公开招标才必须发公告?采购公告又该怎么发?

“竞谈”和询价应该公告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是否发布采购公告提出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只就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作出了具体规定。那么,是不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操作时就不用发布采购公告呢?

  “当然不是,作为政府采购最好都公告,让供应商都能平等地参与进来。在湖南省2005年下发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的招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信息、邀请招标信息、竞争性谈判信息、询价采购信息。我们在采购时也都要发布公告。”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如是说。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也指出,政府采购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搭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因此,法律虽然没要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须发布采购公告,但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应该去做,让更多的供应商能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业界不少人士认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如果不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能就只能从容量有限的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这对其他供应商显然有失公平。

“单一来源”应区分情况

  就“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而言,不少人认为没有必要发布采购公告。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无非是:“单一来源事实上已经认定了特定供应商,公告实属多此一举。”

  对此,有人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是否发布采购公告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且项目标的又急用时,可以不公告。而如果是“只能从惟一的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这两种情况,最好进行公告,“这时其他供应商虽然已没有角逐机会,但是却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多了这层监督,可以避免采购人虚报情况来实现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而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如果是单一的品牌,存在多个经销商时,也发布公告,以吸引更多经销商就此展开竞争。

内容、格式亟待统一

  针对目前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公告发布频频出错的问题,业内专家建议,这样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尽快熟悉法律法规,“发布采购公告时,根据法条的要求逐一进行就不会有问题了。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做一个自己的范本,采购时针对不同的项目进行相应的替换即可。”

  薛寿唐认为,对于政府采购公告的发布,完全可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范本,全国公告的发布都可以在统一的格式下去操作,“可以先统一格式,然后再由专门的人去调查、研究和完善,以此来实现各地经验共享。有了统一的范本,代理机构操作起来也更简单更省事,供应商也可以更快捷地获取采购信息,因为五花八门的采购公告供应商看起来也不方便。”

  提到采购公告应统一格式时,还有业界专家提出,《延期开标公告》、《补充公告》、《开标地点变更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等信息发布,也当属于政府采购公告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也该统一要求、统一格式。

发布媒体有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有效查找的原则。但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遵循这个原则。因此,有供应商抱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时采购信息的发布载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我们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却难以获得全部的政府采购信息,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在网上到处搜索。”

  因此,业界人士呼吁:“既然是政府采购活动,就应该首先依法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毕竟想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般都会先在这样的媒体上查找信息。当然,在此前提下,也可以在别的媒体上作更进一步的宣传。”

短 评:

  “载体把关”促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都应当首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如果招标代理机构都能严格按照这道程序走,那么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从理论上来讲,就不该老是出现类似没有“供应商资格要求”、缺少“投标截止日期”等常识性错误。这就涉及到“指定媒体”这个角色的作用问题。

  既然是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就应该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当只是一个简单的工具、一个单纯的传声筒。“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理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发布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媒体完全可以提出来让其完善。如果在发布这道“关口”把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信息挡住,“问题公告”也就不会重复出现。

  “传递载体”这道关并不难把,纸质媒体从业人员熟悉相应法条,对欲发布的信息逐一对照即可;网络媒体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去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把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都进行技术处理,在发布时把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都“拦截”回去。

  “载体把关”不难操作,还能大力促进规范,那么为什么不设法把住这道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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