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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处罚有连带性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15 13:53: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IT项目招标结束后,市监管部门接到投诉。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与采购人串通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监管部门经查证认定,中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恶意串通,采用非法手段谋取中标,遂做出处罚: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该供应商在一年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
 
  两个月后,监管部门接到采购中心的情况反映:被处罚公司的子公司正在参与本市某政府采购项目竞标,是否允许?

  监管部门有些困惑了。

  事实上,不仅仅是子公司,这里可引申出一个“关联企业”的概念,关联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本案引发的思考是:当某供应商受到“禁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后,其关联公司是否可以在“禁入”时限内参与政府采购?

  情形一 分公司或总公司受处罚
  
  《公司法》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可见,分公司在运作中是受总公司控制和领导的,要完成和执行总公司的市场意图和行政指令。“分公司的行为可以等同于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受到禁入时限处罚,总公司也不可以在时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陈志仁说。

  那如果总公司受处罚呢?新疆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包振洋认为,“总公司受处罚,与分公司受处罚情形大体相似或者说更为严重,因为所有的分公司都会有连带责任的影响。” “之所以会产生连带责任,是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法人主体。”法律专家表示。

  由于总公司是分公司的管理机构,因此专家提醒,其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其行为会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应更谨慎行事。

  情形二 子公司或母公司受处罚

  “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更像两兄弟。他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大多数情况下只在资金上发生往来。”

  某法律专家说。《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母子公司或子子的关系我们不主张他们有连带责任。”陈志仁分析,“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那么它会对自身的经济利益、业绩存在一定顾虑,因此是不会接受母公司的授意和行政命令的。”
 
  业内法律专家指出,没有连带责任主要是因为他们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各自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但包振洋却表示了这样的担忧:对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处罚没有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处理结果的淡化,不能起到威慑违规供应商的作用。

  关联关系怎么判断

  连带责任或不连带责任的情况清晰了,但问题是是否为关联关系怎么去发现?“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中,很难确定投标供应商与被处罚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有时是不会出现的。”包振洋说。

  对于这一难题,业内法律专家表示,关联公司的关系可以通过两个标准来衡量: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形式上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关联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相反的是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陈志仁建议可以采用是否使用统一法人印章的办法来鉴别。如果是总、分公司的关系,签署法律文件加盖印章时是要使用总公司的法人印章的,而母、子公司则不用。“查证法人章也可以确认两家公司是怎样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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