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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标书时间长短应求合理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10-26 14:34: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果你以后还想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招标,你最好闭嘴!”近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质疑时,在招投标公司项目负责人那里碰了这样的壁。据这位销售经理介绍,自己出差在外,听下属汇报某招标公司发布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便急着从广东赶回去。可去招标中心购买招标文件时,值班的人却告诉他,出售标书的时间已经结束了。“公告都才发出两天,就不卖招标文件了,显然不合理。但是你还不能质疑,一旦坚持要问原因,估计以后就无缘其组织的招标!如果不想错过更多竞争的机会,你最好是啥也甭说,没机会就算了。”此销售经理万般无奈地说。

  提起这件事时,这位销售经理还心有余悸,对记者千叮咛万嘱咐——“千万别捅出去,否则我就完了。”其实,不合理出售标书并非个别现象,只是没引起足够的重视罢了。但一些业界人士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半天出售——法律空白被利用

  实践中,大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领取)招标文件都是从发出招标公告之日起开始的,但也有少部分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一段时间才开始购买(领取)招标文件。不过,“从何时开始购买(领取)”的问题并不是争论的焦点,大家普遍关注的都是招标文件的购买(领取)究竟应该持续多长时间才算合理。

  打开形形色色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我们不难发现,招标公告购买(领取)的时间在长短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出售标书时间长达二、三十天的不在少数,10多天的也很多,几天的当然也是屡见不鲜。那么这个出售标书的时间究竟需持续多久才合适呢?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于是法律中也就很难成“方圆”。更为可怕的是,此空白让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钻了空子。
 
  据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侯俊山介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没有规定“发招标文件”这个时间应该持续的时间。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中介利用缩短时间来限制供应商投标,如一些中介卖标书的时间就半天,很多供应商都被弄得措手不及,甚至失去机会,和中介搞好关系,它可以通知你去买,而标书出售的时间把供应商限制在了一定的范围内,获胜的机会就大大提高了。
 
  “因此,对于中介的错误,供应商常常是敢怒而不敢言,而采购中心不会去打击报复供应商,所以供应商要投诉也是投诉政府采购中心,而不是中介。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假象——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没中介规范。”侯俊山说。

图省事儿——结果可能更麻烦

  当然,实践中的不合理操作不全都是“钻法律空子”的结果,而也有经验不足使然的情况,如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在一套医疗设备采购中规定投标时间为“2006年8月2日至3日”,而据了解,该种医疗设备的生产厂家距离该县可谓是天南地北,周边地区又没有经销商,即便是招标公告一发布,就捕捉到了此信息,立即买上飞机票,下飞机就能转上去该县的汽车,也需要两天时间。这样做的结果是没人购买招标文件。
 
  不过,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代理机构的做法也十分离谱,图省事儿、怕麻烦,少卖几天标书不仅可以多休息两天,而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少了,也少许多麻烦事儿,“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竞争的供应商少了,一旦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抑或开标后发现有限的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流标后再组织一次采购,不是更麻烦了吗?”业内人士如是说。

力求合理——没规矩也应求方圆

  “招标文件的发出,原则上应该力求保证有意向参与该项目招标的供应商都来得及购买招标文件。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也才能保证充分竞争,采购到质优价廉的标的。没有法律规定的东西,我们更该从合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立法精神去思考。”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建议。

  那么,是不是购买(领取)招标文件持续的时间越长越好呢?当然不是。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就曾提醒,一些供应商反复来看招标文件,但是就是不购买,直到截止时才购买招标文件。这样做不会影响其投标,但是一旦该供应商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提起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会措手不及,要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在开标前15天,即便是延期也得提前3天。因此,出售标书的截止时间最好不要距离开标时间太近。 
  
评论:

  少拿法律空白说事儿
 
  看到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渗透进政府采购领域,笔者在痛心之余,想起了北京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在上课时说的一句话:“当一个人只能用法律去规范他的时候,就是这个人的悲哀。法律法规是社会对人的最低评判标准,道德标准才是高标准的要求。”

  没有一部法律能囊括事物的方方面面,况且事物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相对静态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去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情。因此,在遇到没有法律框架规范的事情时,应从立法精神出发,从合理化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去钻法律的空白,对在我国起步较晚的政府采购这项阳光工程更应如此,更应用心去经营,把精力集中在做好每一个项目上,而不是整天拿法律漏洞说事儿,更不是凭借手中的一点权利去滥用权力。有点权力就滥用的人早晚会出大事儿。因此,有人开玩笑地说:“如果你有这样一个敌人,你应该帮助他去做官,帮他获取更大的权利,这样他才会早点出大事儿。”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更应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有空子就钻显然是此行业从业者的“悲哀”。而这样的人更应该被清除出政府采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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