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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投标方案”如何用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7-19 14:05: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增加备选投标方案。”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建议。胡杰何出此言?备选投标方案在实践操作中究竟遭遇了什么不便? 

允许“备选”但存不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招标文件中未作出相应规定的,投标人不得提供。

  业内专家指出,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该怎么处理“投标备选方案”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操作也无章可循,存在很大难度。据介绍,这方面的惯例做法是:一、评标时只评主投标方案,如果主投标方案中标,签订合同时,主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可二选一;二、把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在评审主方案时给一点权重,但不能太大。商务部13号令中明确规定,只有在主投标方案中标后,才能考虑备选投标方案。

  “工程项目也如此,监督管理部门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依然研究得不透彻。备选投标方案究竟该不该和主投标方案同时评,还是采用其他处理方法更恰当?目前很需要规范和统一。”某工程招标公司老总呼吁。

“备选”可能带来不便

  不久前,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无纸化考试系统”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8个投标人参与了角逐,最终,×电脑公司以最低投标价的B投标方案脱颖而出,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却选择了A投标方案。而A投标方案的投标报价是此次采购中的最高报价。合同签订没两天,便遭到了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此次采购结果,“完全是采购人和×电脑公司合谋所致”。采购人和×电脑公司故意策划了两份报价差距极大的投标文件,低价谋取中标后,再由采购人行使最终决定权来选择最高报价的投标方案。监管部门受理完投诉后,不由感慨:“‘阴谋’虽然没得逞,但是却为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原来备选投标方案也可以拿来做‘文章’。”

  “在采购实践中,备选投标方案很受采购人欢迎。在采购人看来,增加备选投标方案可以增多他们的选择机会。”某招投标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如是说。尽管如此,胡杰却不主张增加投标备选方案。在他看来,更多的选择机会对采购人来说,也并非好事,采购人可能会挑花眼,最终难以做出决定。而且备选投标方案还有不少弊端,可能增加投标人的投机心理;会增大采购代理机构工作量;可能给采购人与供应商提供“串通”的机会(投标人以主方案低价中标,最后却与采购人合谋选择高报价的备选投标方案);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要用“备选”该怎么用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提供一个方案,也可以另外提供一个备选方案,但每种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评标委员会只对中标人的备选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

  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必须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

  ……

  业内专家指出,类似规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可供参考。但具体怎么操作,还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去决策。

  胡杰强调,在采购活动中,如果要增加备选投标方案,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细评审标准和处理方案。“如果不明确不仅可能增加投标人的投机几率,也可能让评委无所适从,比如说,如果N报了A、B两个投标方案,评委是选择A还是选择B?”

  “开标时,评标方案必须唱出来;如果采购人最终做出的选择不是评标时的主投标方案,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因为主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的报价可能不一样。”胡杰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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