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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主体地位——谁是采购活动中的运动员

作者:刘维 发布于:2006-04-25 15:51: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事务中,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能简单地视为“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而应该由它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招标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者,在采购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投标方即供应商是以竞争者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运动员”——笔者认为。 
  
  各地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采管分离”,部分人士将这一行为比喻为“裁判员与运动员分家”,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动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或否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执行主体地位。集中采购机构果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动员吗?

  从相关规定看,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是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换句话讲,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为了完成(或满足)某一特定目的的需要,绝非是为了参与竞争而设立的。同时,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其中有一根本的要求就是市场的需求一般由市场行为自己去决定,政府及其所属(或设立)机构的职能是规范、管理和服务于市场,而不是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如果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所以,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单位,专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而绝非以一位“运动员”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导致部分人士把集中采购机构视为“运动员”,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把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简单的等同于“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二是《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规定为代理机构,因此,导致部分人士把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一般中介代理机构混为一谈。

  在政府采购事务中,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能简单地视为“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而应该由它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组织作用,是连接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桥梁,其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与采购活动是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没有竞争的动力,只有法定的职责,旨在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的目的,自然没有“运动员”属性。其次,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是完成法定的任务。接受以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确保集中采购机构运行符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与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是一样的性质。

  那么谁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动员”呢?我们必须对政府采购事务所涉及的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

  在整个政府采购事务中,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文这里仅仅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此外,根据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实际,还包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要当事人,是某一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和投标方。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代理人,必须贯彻和体现采购人的意志,是采购人权利和利益的维护者,当然这种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属于招标方。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可以视为第三方。

  那么这三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是怎样的呢?

  招标方:招标方包括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将所需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根据采购人的要求、项目的特征,遵循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制定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评标活动。

  投标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制定投标文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并希望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授权。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的标书(或其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向招标方推进符合条件的最佳候选供应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者,在采购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投标方即供应商是以竞争者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运动员”;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进行公正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裁判员”。当然,作为“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则范围内进行有序竞争。作为“裁判员”必须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公正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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