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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否决定采购结果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5-01-27 10:55: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4年9月,南方某省的政府采购中心受一省直部门的委托招标采购十几辆轿车,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却以产品不合要求为由拒绝承认采购结果,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主要原因是采购人倾向的供应商没有中标,最后经过多次协商把该供应商定为定点加油和维修点才作罢。

  据了解,采购人影响车辆采购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业内人士认为,采购人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影响采购结果,但不能决定采购结果。

  如何把握自己定位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如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采购项目要求做出限制,但不能有任何倾向性、排斥性和歧视性的内容;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但人数不能超过评审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有权利从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人,但必须按照顺序确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一部科长刘正光认为,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定位是十分明确的,其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且,必须纠正部分采购人以为采购用的钱是自己的钱的错误认识。其实,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是国家的钱,归根到底是纳税人的钱,其使用必须透明、受到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共利益。

  如何对采购实施监管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尚还处于初级阶段,对采购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一部科长刘正光这样表示。

  他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诉;另外,审计部门可以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审计力度,对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予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除接受投诉和举报外,还可以派人常驻政府采购中心,在事前、事中、事后对采购人采购行为予以监督;单位内部的纪检部门也可把监督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作一项工作重点,各单位领导必须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可以把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二部副经理肖广勤则认为,目前的车辆采购过程中,预算权、使用权、采购权、审批权、管理权虽然已经分属各个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扯皮现象。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来加以规范,这是个系统工程。

  他强调,车辆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最好完全分开,这样才能有利于车辆采购的监督管理,还能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不能决定采购结果

  刘正光透露,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人有权利参与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如果认为采购结果不符合需求,可以提出质疑。但他强调,这些权利的行使是有程序要求的,例如,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报告后,采购人可以对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确实不满足,可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行为,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肖广勤认为,采购人在一定程序和程度上,可以影响车辆采购结果,但不能完全决定采购结果。对没有依据规范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由财政部门依法撤消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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