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正确制订“投标截止日期”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采购人为加快采购进程,通常要对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提出要求,其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及时对其采购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不必要的拖延而难以及时满足采购需求。这样的时限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标书中都加以说明,并因项目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地理范围等因素不同而导致提交标书的时间不同,根据国际通用做法,采购人应当保证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来编制投标书,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供应商参与并鼓励竞争。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因采购人的要求和项目复杂难易及采购方式而忽视法律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和供应商投标所必须的准备工作,导致出现一些“上午发标、下午开标”“昨天卖标,今天开标”的现象,一些指定媒体在招标公告和一些采购案例介绍对于投标截止日期并没有认真核对,给一些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造成误导,还有的虽然标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但是在标书开标的前几个小时仍然可以卖标书投标,使得有实力并且资格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拿着标书无法处理。询问当事人结果是媒体上刊登过,一些案例也有这样的情况,只是供应商没注意,叫供应商无言可回。同时,一些采购单位尽量回避公开招标,主要原因就是投标时间太长,难以满足或者影响采购人的采购之需。即使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遵守20天投标截止日期规定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不但增加了公开招标的难度,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主要是对工程而言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也对此规定,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规定合理的投标截止日期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是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提高采购效率的需要,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
投标截止日期是指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国际上一般称为“等标期”。对此,笔者建议,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中介机构在制定投标截止日期时,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二要结合项目的特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虽然《政府采购法》投标截止日期没有反映出贷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特点,也没有像国际惯例那样作出必要的弹性规定,因此在国务院尚未作出其他另行规定之前,采购人、中介机构等都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实行部门预算的要与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未实行部门预算的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当作一件大事纳入地方预算之中,增强采购的计划性,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工作,保证投标截止日期按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因工作计划不周或人为拖延时间而造成不必要的紧急采购。
2、要明确投标截止日期的强制性,不得随意调整。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结合项目特点和轻重缓急,在保证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严肃下,除特殊情况或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投标截止日期。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缩短投标截止日期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3、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在货物和服务采购中要给予政府采购投标截止日期的必要的灵活性。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规章时,应当结合我国实情,提出建议,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中,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适当缩短投标截止日期,但要限定最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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