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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0 13:59:00 来源:不详



●文/毕 铭
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新闻,上海市民董老太因申请查阅某处房屋产权原始资料被拒绝,进而状告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这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以来,上海首例“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此案表明市民的知情意识在不断加强,并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政府采购同样要求信息公开,既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掌握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
有人把政府采购比作鱼缸中的金鱼,透明度原则就是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像鱼缸中游动的金鱼一样无遮无掩。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情况,是衡量一个地区政府采购工作是否规范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但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信息公开的情况不十分令人满意,一些信息如采购方的真正倾向、投标的价格区间、对企业资格和产品的实际要求等还处于一种不公开的状态。有些地区甚至利用封闭采购信息的办法,大搞地方封锁,“保护”地方利益,这就给某些供应商设立了“无形门槛”,使其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取采购信息。
面对这种情况,供应商应该像董老太学习,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知情权”。按《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如果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如果对自己获得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对投诉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然法律已经赋予供应商知情的权利,供应商更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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