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级采购警惕四种倾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0 11:24:00 来源:不详
●部门采购渐行渐远 ●自行采购批复程序不明确 ●随意采购不接受监督 ●协议供货演变成指定品牌
●李坤 任京林
县市级政府采购由于机构未理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未能与部门预算相衔接,实施力度不大。制度上的不配套,造成一些地方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力不从心,监管部门在分离了“运动员”的职责后处于“不作为”状态。加上县市级集中采购的项目临时性多,且无法形成规模采购,在采购工作中,逐步形成向部门采购、分散采购、指定采购等未审批、不规范的违规违纪采购倾向。
部门采购倾向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可以看出,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是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各自的采购范围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来进行界定。实行部门采购的是指一些特殊项目,如:医疗器械、船只、全国性的网络工程项目等。这些特殊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主要是由于它们的采购专业性较强,而相关部门对它们的采购具有丰富的经验,对市场了解也超过集中采购机构,能做到效益好、效率高,用户满意。
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找理由对采购目录内所有的项目都实行自行采购。遗憾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较多。一些职能部门、权力部门以种种借口,利用层层关系,变相要求采购监管部门扩大其部门采购或自行采购范围。特别是一些职能部门借口该项目是上级部门统一指定采购,可又无任何文件和批复,其目的是为了规避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道路交通等都拿出本部门的相关文件作依据,找例子、依惯例要求本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也由部门实行部门采购,使得政府采购在工程等大型采购中困难重重。
这就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首先要正确处理每个项目,依法判断是集中采购还是部门采购,从目录上看是通用的还是专用特殊的,从项目特点看是有特殊要求还是一般通用的,并且还要看采购经验、对市场的了解,采购的效益和效率等分析后进行确定,以防止政府采购的“集中”功能被削弱;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主动争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确认采购项目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做到上下信息互通,左右部门支持,有效防止政府采购中不良行为的发生。
自行采购倾向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同时规定:“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就是说,如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可以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事前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违法。
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人为规避政府采购,达到某种目的,再加上法律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程序和手续规定不明,使监管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或因自身原因,或因外部原因,对采购人以技术要求高、采购时间短、上级部门要检查、内部有保密等种种理由要求自行采购的项目只好忽视不管,甚至擅自批准采购人自行采购,长此以往,形成政府采购走向自行采购的倾向。
因此,要抓紧制定自行采购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明确自行采购的一些专用项目的范围,强化对自行采购申请、审批、监管、备案、资金拨付等方面实际操作程序,制止和堵住政府采购向自行采购发展的行为和自行采购中的漏洞。
随意采购倾向
采购监管部门应警惕“分散采购和经批准的分散采购就是随意采购”的认识倾向。
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拟采购项目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在实施中政府采购项目相应也分为两大部分,即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还可以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人自愿委托的采购范围,这些项目是否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可以看出,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模式之一,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采购单位自身或委托取得资格的代理机构依照规定的程序、方式,透明规范地进行,整个采购过程也要接受相应的监督,并在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并不是采购单位可以任意或随意采购。
因此,现实中许多采购人一是对“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
模式”的观点,认识不足,不是按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有组织、有纪律规范的采购,而是认为我愿意怎样采购就怎样采购;二是实施的分散采购根本就没有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的是监管部门管不过来,是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的一个空白地带,一些部门以“特殊要求”对采购项目都要求进行分散采购,采购监管部门在各种情况下只好无奈地由部门或单位自行采购,这不仅阻碍了县市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也给刚建立和逐步完善的政府采购带来负作用。
对此,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加大宣传、加强检查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分散采购的指导、管理和采购资料的备案,以便纠正分散采购的错误认识和操作的不规范。并且严格对《政府采购法》执行过程的检查,对采购人、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历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指定品牌倾向
政府采购应警惕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就是“委托采购”和“指定采购”、“指定品牌采购”的倾向。
协议供货制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并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通俗地讲,是指通过统一招标定品、定价、定限期、定服务条件,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人。实行一次招标、长期供货,协议有效期一般定为半年或一年。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折扣为最低下限,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当前县市级为提高采购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对一些经常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总的目的和发展趋势是好的,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县市地域、市场、交通等方面的限制,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存在着市场狭小、供应商能力不足、后续管理较差等弊端,条件不具备、环境不适应,所以一些少量急需又形不成规模的采购在操作中变相的成为“定点采购”,“指定采购”,有的单位在计划和申请中已明确品牌,所以在执行中也就变成了“指定品牌采购”,其后果是造成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为政府采购留下隐患,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实施协议供货制度中要先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提高采购单位、供应商对该制度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形成有市场、有高素质的供应商支持的良好氛围;其次,招标是基础,管理是关键,要有健全并能较好执行的制度,有专人管理,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等才能使真正的协议供货真正的执行下去。同时对实行定点采购的一是不要“一定了之,缺乏监督”;二是定点时间不要过长;三是一个项目的供应商不要过少,形不成竞争之势,彻底阻止出现价格高、网点少、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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