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采购容易付款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03 11:20:00 来源:不详
●陈寿鹏
背景:当社会各类经济纠纷层出不穷时,手执各类采供合同的供应商状告采购人拒付采购资金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屡见不鲜。
近日,在部分县区政府采购工作交流中发现:2004年上半年,某地采购监管部门受理的质疑、投诉案件中,采购人拖欠合同款纠纷案占42.3%,法院经济庭审理的此类案件率也高达9%。
“采购容易付款难”的现象在经济欠发达的区县普遍存在,供应商多次追款无着落,“围门堵道”逼付款的事儿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供应商造成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度。
“症状”之表现
概括而言,“付款难”的“症状”通常有以下表现:
拖欠时间长 采购人拖欠采购资金少则一二个月,多则一年半载,甚至两三年之久;有的先付部分采购款,再以种种借口拖欠,最后成了“分期”付款,与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相违背。
变相拖欠 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明确“经招标人组织的验货小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款90%,余款3个月内付清”。有的采购单位验货小组验收后,肯定了货物符合招标要求,但就是不在验货文件上签字;有的采购单位要求在付款发票上签字的人不仅是所有经办人员,还要有分管领导,供应商去了9趟找了8个人签字,货款自然还拖着。
究其原因
无奈的经济现状 部分经济欠发达区县属于“吃饭财政”,入不敷出,加之“超前消费”的观念,有些县级采购人本身就负债累累,致使县级财政预算时,无法顾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政府部门变成“散兵游泳”,谁需要采购谁找钱,谁有钱谁采购。
监管部门把关不严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人履行采购项目登记时,仅以采购单位出具的“资金已落实证明”就允许其进入采购程序,至于采购人资金真正有没有落实却无人问津。试想,单位为自己出具证明,可靠性有多大?
采购人诚信观念差 一些采购单位订立的财务制度令人匪夷所思:凡是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逐个签字,再经各个分管人签字,最后由单位一把手签字,方可付款。供应商为拿货款疲于找人签字,有的供应商无奈提出“八折付款就算结清”的要求。
新官认账不付款 遇到采购单位更换领导,供应商更有苦说不出。“新官”会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甚至将前任留下的专项资金挪着他用也并不鲜见,还脱口而出:谁购买谁给钱。
对 策
如何才能根治这一现象呢,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强化领导,打造诚信政府 首先,政府要充分认识诚信的重要性,加强观念教育。其次,政府应组织专项检查,分类纠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监察室、财政、建设、房管、审计、计划发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采购双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近期有付款能力和无付款能力两类。对采购项目按规定手续报批,规范操作的采购,付款确有困难的,政府应要求并监督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订立分批付款计划,届时供应商凭借齐全的手续到财政部门分期拨付,然后再把条据转回采购单位入账。对有支付能力、到期不付的采购单位应限其限其付款。第三、配合供应商加大追讨力度。政府监管机构在尽力做好协调服务后,对逾期仍拒不付款的采购单位,支持供应商诉讼法院。对多次催款无效被供应商诉讼的,当地电视台全过程摄像,并要求主要负责人接受电台采访,跟踪报道。
强化监管,健全规章 注重采购前的审查工作,以减少或杜绝采购后的付款纠纷发生。第一、申报月或季度采购计划。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在月底五日至次月初五日10天内,依《政府采购法》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操作;第二、将采购资金打入指定账户。集中采购机构设立专用账号,申报采购计划的单位必须先将采购资金足额打入专用账号,方可进行集中采购活动。第三、注重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送采购监管机构备案。监管机构要明确专人重点检查合同是否依法订立。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也要依法进行。对重大采购项目,采购管理机构应依据采供双方合同,制定项目跟踪管理督查方案,进行重点监管。第四、凭借采购单位验收小组签字认可采购商品的合格验收单,方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付款给供应商,特别是声誉欠佳的地区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表述清楚,确保及时兑现货款,维护政府信誉。
推行履约诚信卡制度 集中采购监管机构在辖区内实行诚信卡制度,即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监管机构填好《采购单位履约诚信卡》发给中标人,对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工作态度、资金拨付、承诺兑现、廉洁等方面提出意见,填入卡中,履约结
束后,由中标人递交采购管理机构存档。如发现一次因不正当要求拖欠货款的,监管机构调查后,限期付款;逾期不付的,由财政部门先垫付,后从其单位行政人员工资中扣除。如发现两次如此,监管机构应将其失信行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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