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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信息透明度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7-20 14:06:00 来源:不详



●李坤 任京林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影响政府采购环境的法律和制度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和资料的总称。虽说当前已经形成报纸、网络和杂志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体系,但都还处在初始阶段,存在着信息发布主体不明、内容不全、发布渠道少、信息公示率不高、商业性媒体收费过高等问题。一些供应商都在不同程度地反映和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及时性和广泛性,笔者认为加大政府采购活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示率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一项亟待解决的大事。
提高信息公示率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与政府采购制度和实践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公告、投诉等。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遵循,因此在法律上要扩大宣传,在政策上要增强采购目录、采购资金的管理,采购程序及运行、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的管理等方面的透明度,并将之与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质疑与投诉等向社会全面公开,使社会广泛了解和认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和变化情况,增强透明度,从而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预算计划要透明
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前,行政事业单位一直都在开展采购活动,由于我国政府预算编制不细,而且预算不公开,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无法了解和掌握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供应商根本无法了解采购信息,具体的采购活动只有当事人知悉,外界无从知晓。不利于供应商调整产品结构、确定生产规模,开发新型产品,也不利于纳税人的监督,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透明度是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
公开招标应加强
公开招标最能体现“三公”原则,也有利于采购方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工作中要力求做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审批政策的公开化,办事程序、流程及相关操作的透明度加强,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招标程序,每次招标都要有纪委、公证部门参与和监督。注重评标的科学性、定标的公正性,从而做到公开招标活动与信息事前媒体化、事中程序化,事后公开化,全程监督透明化。
监督机制应健全
强化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行为,加大公示率,首先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出更为具体、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明确采购单位的采购信息的岗位职责,明确采购信息收集、发布、汇总、上报、奖惩等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做到采购信息在制度上有保障。其次提高认识,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认识到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是实行政务公开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是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必要准备。
在认识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分清权责主体,对采购人没有发布信息的,采购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采购执行机构和代理机构同样同等视之处理。利用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手段来控制信息的发布,对不按规定发布的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约束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其采购信息的发布行为,增强其透明度和公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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