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四个误区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4-06-03 14:0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冯彬生
我国自1996年开始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不仅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管,还有效遏制了公共采购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有些地方在该法的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误区,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全国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作如何以更大的规模和更快的速度向纵深推进,应走出4个误区:
肥水不流外人田
走出“保护地方企业、不让肥水流入外人田”的误区,应广泛吸纳投标人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任何供应商,只要满足政府采购的资格,都可以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获取政府采购项目的收益上的机会和权益是平等的。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当中,只考虑政府采购项目本身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供应商所能提供商品的质量、价格,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的。
然而,有些地区和部门以保护地方企业、保护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人为地封锁市场、歧视、排挤外地供应商,把政府采购仅仅看作是一个重要的商业机会,不顾自身条件,盲目垄断各自采购业务,独立分割,独立运作,妨碍了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
事实证明,凡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地方,那里的竞争机制就会受到压抑,那里的政府采购人就很难或者无法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其他广大的供应商就很难沐浴在《政府采购法》的阳光之下。所以说,政府采购必须打破地方垄断,只有打破垄断才有利于通过扩大选择面来达到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同时由于政府是市场中最大的“消费者”,能够借助全国范围内的采购体现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意图。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走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误区,应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
目前,不少地区和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怕麻烦、怕失权、怕失利思想,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法手续太繁琐。主要原因是实行政府采购后,使它原有的管理关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单位认为,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部门既得利益受到了影响,所以找出种种理由规避管理,逃避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正式步入依法管理的时代,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进一步抓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花小钱办大事
走出“花小钱办大事,不花钱也要办事”的误区,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告诉我们通过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将财政监督从支出分配环节延伸到使用环节,以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成,增强财政支出分配和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采购资金按预算目标使用,降低采购成本,获得规模效益,提高采购质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国目前改善财政状况的主要办法,一方面是要增加收入减少支出,另一方面是通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手段,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然而,我们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前程,盲目决策,追求政绩,在采购上不仅不节约资金,而且还盲目攀比,办公室装潢一家赛过一家,小轿车档次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资金无着落,但办公楼照建,汽车、电脑、高档家具照办。对供应商不讲究信誉,不兑现合同,抱着花小钱办大事,不花钱也要办事的错误思想,骗了老朋友再骗新朋友,不仅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而且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所以,我们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到花小钱办不了大事,没有钱就办不了事,努力节约财政性资金,把有限的钱花在刀刃上,提高其使用效益。
合理低价难保质量
走出“合理低价中标,项目质量无保证”的误区,应发挥投资效益最大化。
合理最低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内涵相同的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确定中标方的评标方法。从市
场环境来看,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包括建筑市场,将面临对外开放。合理最低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方法,该方法之所以在西方一些国家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他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
从法律方面看,《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采购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然而,目前,许多地区和部门担心合理低价恶性竞争形成无序状态,会增加项目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还有个别人担心现在采用合理最低价是靠实力和低价中标,因此,供应商再也没有必要也没有多余的利润去行贿,断了有些人的财路。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首先“合理最低价”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的,投标单位为了中标,就必须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信誉,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给业主单位以最大限度的优惠。一方面,投标单位获得非常利润的机会将成为历史,同时使靠投标中标的单位无法生存;另一方面,不但不会造成市场混乱,而且会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净化市场环境,大大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在项目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可通过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程监理制进行严格把关,所以我们要大胆运用“合理最低价法”,克服经验不足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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