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视点:组织机构须独立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4-05-09 09:5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招标代理机构权利应有多大(三)
●本报记者 修霄云 综合报道
甲: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既是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主任,又是招标办副主任;
乙:招标代理机构在报名投标的23家企业中,选择了7家投标企业,其中省内企业4家,省外3家。市招标办却认为,选择结果与“本地企业要达到60%”的规定不符,招标方于是又将一家省外企业更换为本市企业;
丙:开标前,有“背景”的中介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协议,评标委员会提出有指向性的“补充条文”,致使按原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最高的公司,因报价低反而未能入围……
目前我国的某些中介机构依然受政府部门的约束,缺乏独立性。一些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脱钩,在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财务关系和执业要求上受制于主管部门;二是公共部门掌握着中介业务的指定权,实际上也就控制了中介机构生存的命脉,所以中介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很难保持独立。
采购不等于“包办婚姻”
在教育行业中,高校信息化所需要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单一的资金来源在给高校信息化发展带来巨大阻力的同时,也造成了政府角色突出、需求主体没有决定权的结局,各地、市教委部门掌握着教育行业招标采购的生杀大权,招标代理机构很难在采购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位高校采购负责人告诉记者,高校采购在很大程度上仍会受到其他众多因素的制约。由政府部门出面负责采购虽然节俭了流程,但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弊端,作为信息化主角的学校其实更有发言的权利。他们能结合自身的应用需求,对信息化所配套的产品及服务、解决方案有更个性化的建议。
一位采购人也告诉记者,比较烦恼的是实行政府采购后有时不能采购到自己满意的产品,有时不是中介机构的原因,是政府部门负责出面与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打交道,而政府部门其实不太清楚业主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导致其中的一些技术指标经常改动,使得中介机构在接受代理的时候很茫然,不知道到底应该怎样编写招标文件,而业主因为要不断地通过政府部门与中介和供应商协商,所以也很疲惫。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招标代理机构目前还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政企不分”,垄断经营,强制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有的行政主管甚至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督变成行政主管,非法干预项目招标自主权,致使招标中的人情标、关系标、先定后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采购人的利益。
《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在性质上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这类中介机构的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其设立应鼓励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其中,诚信主要由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信誉机制和法律去维护。但是在目前有一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与一些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中介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由行政机关任命,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等;有的与行政机关之间有着经济上的联系,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如挂靠在行政机关名下,成为“联系单位”;按业务额向行政机关缴纳管理费,接受其管理等等,因此社会中介机构的中立性荡然无存。另一类是政府采购中心,这类中介机构目前为非营利性机构,一般是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但政府采购中心也必须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管理。这才是适应我国特殊的产权结构、防止权力干预和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
独立是关键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应不受任何行政单位的干涉,所以应独立于政府和人之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供各项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也是依法纠正目前实际中存在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代理,损害招标人利益,有关行政机关也借此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根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有按照分工对其专业代理资格进行认定、营业登记和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领导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目前我国现行招标代理机构的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如有的是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企业但行使行政职能,不少都隶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政企不分,缺乏统一规范。所以,招标代理业应当通过整顿,逐步理顺关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任何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均不得成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能真正独立就会大大地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如果采购人和业主不能打破中介这个缺口,政府采购的违规操作就会少很
多,因为采购项目是由中介组织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由中介制定,评标专家由中介按规定抽取,如果一切的操作都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何愁政府采购市场不规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采购质量“质疑”评标办法
下一篇:有“资质”无“资格”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