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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约束谁的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4-01-02 15:42: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刘慧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今后政府采购工作应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细则要照顾各方面的特点;加强对供应商利益的保护;明确监督部门
 
访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刘慧
 
●     本报记者 石俊亚 北京报道
记者:《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一年,您认为法律的运行情况怎样?与法律实施以前相比,在哪些方面变化比较突出?
刘慧:法律贯彻实施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家重视,二是执行力度大,三是相关的条例、细则正在陆续制定出台。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关心的人特别多;像《合同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除了相关领域外,其他没有切身关系的人不会关心。
记者:《政府采购法》出台并不算太久,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关注这部法律呢?          
刘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各方面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九五”、“十五”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年增长达到40%以上,财政支出也至少在20%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工程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涉及的面又特别广,影响特别大,所以关心的人也特别多。
另一方面与反腐有关。近年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比较多,而这些犯罪大多与政府采购有关,所以,老百姓也就特别关心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早在全国人大起草该法时,已经从一部“经济法”上升到“政治法”。
记者:您认为从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法律在反腐方面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刘慧:有了法律以后,使原来的长官、主管人决策变成了按程序办事;由原来的一人决策变成了多人决策。反腐的成果不能像节支率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数字来反映,但成果会随着法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大。
记者:《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动力体现在哪里?
刘慧:谁来操作、管理和监督?法律出台之前,这些都不很明确,因为各地情况不统一,而现在不仅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成立了专门的机构。
任何一项社会制度只有用法律来强制执行,才能做到有力度,得以迅速推行;而仅靠道德约束、行政命令来实施,执行起来就很慢。
记者:也有一些人认为,政府采购就那么回事,这虽然带有一定的偏见,但也反映出法律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一点,您怎么看呢?
刘慧:一部法律的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该看主要的一面。就拿我们学院今年的采购看,效果就非常明显。新教学楼的所有教学设备都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来采购,从采购结果看,节约1/3的资金。
不可否认,法律贯彻落实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置、职责问题,采购人员素质问题,还有对集中与分散的认识问题等。
就拿集中和分散问题来说,各国的立法各有不同。一般发展中国家偏向集中,认为分散不利于执行。我国在立法时,偏向集中,但就实际情况看,政府机构庞大,地域又广,各地差异较大,所以过于集中会影响效率,也影响采购效果。外国专家也提出建议,“关键不在于集中不集中,而在于法规是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
从一年的实践来看,各方对法律一些条款的认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一致,这应该尽快统一和澄清。《政府采购法》约束的是各方当事人,但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方有很多人认识的还不够深刻。
记者:是政府部门吗?
刘慧:不错,最重要的是约束政府部门。我在许多场合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因为政府部门才是“花钱”的,政府采购就是要规范怎么花钱,把钱花好,把政府部门管好了,其他事情就好办了。
记者:在今后法律的贯彻执行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或者说,重点应解决哪些问题?
刘慧:有三点非常重要。首先法规的细则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细则不能是全国统一的,既然是细则,就必须有可操作性。细则的制定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或某些部门的特点来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一样,大省和小省的情况不一样,细则不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否则根本无法操作。譬如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一个细则,邮电部门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一个细则……但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照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特殊要求。
现在全国各地对细则的期望值非常高,但根据已经出台的一些办法看,在可操作性方面,仍然不够。
第二,重视和保护企业、供应商的利益至关重要。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还处于弱势群体,即使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去投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受损害供应商主张民事赔偿的渠道不畅,有些赔偿


请求甚至无法在法院立案。加强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建立一套有效的供应商救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一点就是要明确监督部门,这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记者:法律中不是规定了财政部门是监管部门吗?
刘慧: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过我认为有关规定有些模糊。法律规定有监督职能的包括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但财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又是监督部门,我认为不够妥当。何况从目前的情况看,采购办就那么几个人,又要管理,又要监督,很难实现。
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作为党的部门,侧重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门的政府监督职能部门。在国外,政府采购一般都有一个独立的监督部门,如果将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我国也必须有明确、独立的监督部门。
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必须是独立于采购机构以外的部门,否则,就无法对各个当事人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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