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作者:赵军 发布于:2003-07-02 16:0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程序是与一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紧密联系的,它是指为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根据所确立的政府采购方式的特点,法律规定的执行该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步骤。可见,采购程序是由采购人依法确定的采购方式所决定的。
从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来看,对采购方式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如美国政府规定了3种主要的采购方式:小额采购、大额采购和电子贸易,其中大额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协商采购。
在新加坡的《政府采购法案》中,则规定了5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有限招标、报价和小额采购。
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政府采购规则,对采购方式也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如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有限招标和谈判性招标等4种采购方式。
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6个指令则仅规定了3种采购方法,即公开招标程序、限制性招标程序和竞争性谈判程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虽然只是一个法律框架,但它却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方法和程序,包括7种采购方式:公共招标、两阶段招标、限制性招标、邀请建议书、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示范法》的模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6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同时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所以虽然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致都可分为两类,即竞争性采购方式和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其中,招标采购是最主要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它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则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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