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的选择与公平竞争
作者:红锋 发布于:2003-07-02 15:59: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刚刚实施的时候,有关媒体以“采购风波”为题对总金额达1260万元的河北省农业厅信息化网络系统工程项目(HBGP200201262)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报道。原因是有供应商对采购中的某些做法提出质疑,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招标方在对采购标的技术参数的设定上有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嫌疑,可能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具体说,有关人士认为包括网络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的A包中的技术规格是依照思科公司的产品系列描述的,实际上标书中绝大多数的技术指标,其他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满足。而有些技术规格,如省级核心交换机所列示的可选模块的个别技术性能,只有思科设备才具备,其中几个技术指标采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也只有思科产品才能满足。而根据招标方对投标商的补充规定,要求A包项目中除网络管理系统外全部为同一家产品,这等于排斥了其他如北电网络设备供应商的产品,使其他品牌丧失了竞争机会。
这引发了笔者对政府采购中关于技术规格的选择是否会妨害公平竞争问题的思考。
技术规格的选择与政府采购能否实现公平竞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技术规格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是对采购对象进行界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广义上讲,技术规格旨在说明拟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诸如质量、性能、体积、符号、术语、包装、标志及标签、生产工艺与方法以及与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要求。采购人对技术规格的要求是供应商参与采购、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是否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是一项程序性的衡量标准,是对政府采购过程所表现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的价值评价,与该采购活动的内容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即便如此,技术规格选择不当仍有可能在客观上造成影响公平竞争的后果。在客观上,采购人对技术规格的选择体现了采购人对采购对象的价值取向,由于包括采购人对该采购专业领域的相对生疏在内的种种原因,这一取向本身可能有失公平公正,造成影响公平竞争的状况。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人必然面临着多种选择,符合“经济人”假设的采购人采用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的目的就是让可选择的众多供应商展开充分竞争,以使自己通过付出较低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效益。政府采购制度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监督制约政府实体在采购中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在市场中进行理性的选择。采购人背弃这一假设,在招标之前就利用不合理的规格设定,使供应商无法取得良好的竞争环境,这种做法是有违政府采购制度的本义的。因此,为保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目的的实现,必须创造公平竞争条件,杜绝恶意的技术规格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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