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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采购与一般政府采购比较

作者:张奕 关莹波 发布于:2003-06-27 17:33: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般可将现阶段军队采购行为称为“国防采购”或“军事采购”,前者较后者内涵更宽一些,涵盖了国防领域所有的采购活动,包括国防工业、国防科学技术等直接为国家防备和军事服务的系统采购活动,这与西方国家的称谓是基本一致的。但从我国国防体制和军费构成的特殊性,从军队自身的采购活动直接服务于部队建设和军事斗争需求这个特点出发,则定义为“军事采购”比较科学,而且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所谓军事采购,可以理解为军队采购的主体,使用军费和其他资金,运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军事采购与一般政府采购有相似性,也有区别。军事采购与一般政府采购的共性联系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目的的非赢利性、采购规则的适用性、采购程序、方式的规范性。

  较之一般的政府采购,军事采购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购行为目的的军事性 军事采购是将购买于市场的物资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其根本目的是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军事行为。它是一种由军队自己的采购组织体系施行的军事保障活动,在追求保障效能和军事安全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从这一角度上看,军事采购更多体现的是其军事性。

  军事采购较之一般的政府采购具有更强的保密性 凡属军事采购的活动有很多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以最通用的水泥采购为例,空军某部队为机场建设招标采购一批水泥,水泥的潜在供应商需要通过阅读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明确收货人及收货地点等合法的业务途径,掌握水泥的用途与技术要求,知道机场的地点、质量性能、部队代号和部队番号等基本情况。这些情况都具有一定的军事保密性。如果是一般的政府采购则实行公开招标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对于军事采购而言,由于潜在的投标人是不确定的,感兴趣的具有业务资格的供应商都可以成为投标人,投标的范围广、空间大、情况复杂,资格预审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军事机密扩散的空间范围和失密的可能性也很大。对于此种情况而言,采购方式用邀请招标较为合适。

  采购货物特殊性的要求 用招标等方式采购的军用物资,相对于民用物资来说,往往在技术性能、包装、售后服务等方面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供货条件等要求较高,对供应商有较大的限制性和选择性。以入藏水泥为例,其对包装的要求很高,如果包装不合格,水泥浪费将很严重。

  采购组织体系的平战适用性 军队是要准备打仗的,这一特殊使命要求军事采购的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机制、采购方式等必须着眼于平战“双重”保障需要,按照军队级次指挥关系,供应保障层次,部队部署区域等进行设计与构建,建立平战结合、平战一体且战时转得快、转得顺、筹得到、控得住、供得上的采购保障体系,也就是一种自下而上集中军内系统需求、自上而下组织集中采购的平战皆宜的“立体”采购。而一般政府采购没有平战时任务的区分,是一种只集中政府机关本级或建设项目需求的“平面”采购。

  采购任务施行的强制性 军队战备、作战物资的采购,拥有一般政府采购所没有的采购优先权。为保障军队战备、作战急需,在依照一般市场规则无法完成采购任务的情形下,军队可依法实施国家军事订货,强制有关企业按军队特定要求组织生产和供给。这是一种国家特许的、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可阻碍的军事采购行为。而一般的政府采购(除中央政府机关外)只代表一定范围、区域的公共利益,虽在采购的商务环节也有相对企事业单位及私人采购的优先权、优越性,但绝不拥有军事采购那种优先权、强制性。这一点在未来的高技术局部战争中,会有所体现。

  采购管理体系的独立性 军事采购性质、对象、主体与一般政府采购不同,要求军队必须有自身的立法体系、管理体系和独特的采购体制。无论是最早推行政府采购的英国,还是政府采购体系最健全的美国,它们都将军事采购的立法体系和管理体系独立于联邦政府采购的一般采购,由军队最高权力机构来管理军事采购并制订军事采购专门法规,联邦、地方政府采购在具体运作中与军事采购基本上没有任何干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军事采购法还没有最终形成,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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