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让监督贯穿始终
作者:郑敏 发布于:2003-06-23 15:28: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生活中很多地方我们会遇上公证问题,出国需办理财产证明公证,继承遗产需办理出生证明公证,买卖房产需办理房屋过户证明公证……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目前,各地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将公证贯穿在整个采购活动中,有的仅对部分招标业务进行了公证。公证已经逐步走进了政府采购规范操作中。
公证是完善行为的手段
山东省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马练军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仅半年,相关细则条例还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邀请公证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是保证其合法性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在我国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广大政府采购人员需要时间与之一起成长。通过公证人员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严格防止了任何有悖法律的违规操作。目前,威海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全部有公证人员参与监督,威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没有受理过一起因为招标程序违法而引起的供应商投诉。公证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政府采购中心在标书上就对此收费问题做出了申明,这样不会造成供应商的反感。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政府采购规模较小的地区之一,该区直机关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全部邀请公证机关参与。宁夏政府采购办公室白建军介绍,尽管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的招标行为才合法,但是,公证机关作为招标活动公证的见证人,可以起到消除供应商疑虑,鼓励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大胆开展工作的作用。
部分公证是为采购人省钱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只有对于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招标项目,才邀请公证人员参与,公证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付。因此,减少小型招标活动邀请公证人员参与的情况正是为采购人节约了一大笔资金。该中心杜云峰介绍,选择对大型项目进行公证,是因为大型项目所涉金额巨大,牵涉供应商范围广泛,技术性问题也较多,由公证机关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可以全程监控招标程序的合理合法性;同时,也可有效避免将来与供应商发生法律纠纷。
江苏省东台市政府采购中心也是全部招标活动都邀请公证人员参与。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余庆介绍,中心卖标书向供应商收取一定费用,而这笔费用由政府采购中心全部上交给政府采购处。因此,邀请公证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费用就由政府采购处承担,供应商对公证行为表示欢迎。
公证是否走过场
供应商看待政府采购的公证现象存在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公证人员到现场只是拿钱走人,仅仅是走个过场罢了。政府采购招标行为如果真的有不合法之处,也不是公证人员能够监督、制止的。公证人员仅仅是对招投标过程,参加人员的资质等问题进行公证,而招标书中是否存在品牌采购、歧视性条款等技术性问题还得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来进行监督。因此,对政府采购投标过程进行公证是多此一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是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有力保证。走过场的形式确实存在,不过仅以此来断定公证是多余的实在不科学。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当然值得信服。当然,至于公证收费问题是否由供应商承担,则还需要讨论。
公证是契约自由的表现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刘俊海教授认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进行公证,在《政府采购法》中虽然没有进行强制规定,但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的表现和要求。所以,应该鼓励和支持对招投标行为进行公证的做法。这样做可以消除供应商的疑虑,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一般都是在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场所举行,因此最好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也就是说,招标活动的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当然,如果公证费用较高,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独自承担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由双方共同分担委托公证费用。不过收费问题不是招投标公证的关键所在,如何把整个招投标过程运作好,做到公开、透明才是供应商最关心的问题。公证机关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将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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