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04 12:42: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     赵军
  广义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或政策等形式全部或部分投入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显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几乎未被各级政府纳入政府采购,甚至不进行招标投标,而采用指定项目法人的作法。这些实践中的操作方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如容易保护落后、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不利于鼓励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等等。笔者认为,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不仅要实行招标投标,而且必须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介入的必要性
无论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还是从我国目前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存在的问题来看,都必须将公共工程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范围之内。
资金构成方面
毫无疑问,一些基础性和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其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复杂程度高、经济收益低等特点,私人和民间资金很少介入,资金来源一般是由国家财政支出,或者由政府出面融资,以发行国债、申请国际贷款等方式支持公共工程建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投资,出资主体都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因此,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构成方面来看,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性质,应当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国际通行惯例
无论在国际条约的层面上,如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还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层面上,都明文将公共工程纳入到了政府采购范围之内,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并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未采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而是将招标投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在政府采购法中进行规范。我国既然已经形成了两法并立的局面,就必须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去规范,否则,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采购中,除了招标投标(即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以外的其他内容,都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我国的现状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虽然也有实行招标投标的,但充其量只是有其形而无其实。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这种局面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一些根本问题仍未解决。(1)行业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市场。在我国,市政、水利、交通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公司,这些行业之间各自为政,对外拒绝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对内管理上政企不分。另一方面,各行政区域之间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企业的进入,对外地企业实行歧视待遇,这些都不是一个发育良好的市场中所应出现的现象;(2)采购管理主体缺位。我国目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分散管理,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计委管计划审批,财政管资金发放,建委管工程发包,业主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虽然看似各家共管,实际上是谁也不管。国家作为工程的投资者,代其行使全面监管职责的管理主体是缺位的,不利于国家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对工程质量的控制;(3)资金失控,使用效率低下。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国家出钱却不能管钱,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与监督,致使建设资金的使用失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管理,资金浪费严重,往往出现工程决算大大超出预算的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率很低。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已经迫切要求我们必须改革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体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轨,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总体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建设纳入其管理范围之内,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这一立法举动,不仅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净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而且从立法上弥补了两法并立所带来的弊端,对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无疑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