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议供货谈推荐性招标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03 15:50: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从协议供货谈推荐性招标
● 赵化宇
政府采购通过一整套严格的规范化程序,从众多投标人中选取最符合项目要求者为中标人。它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制度保证,确保了众多项目的公正公平,切实起到了节约资金、防止腐败的作用。但是,繁多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效率的提高,影响了用户的及时使用。按照有关的程序要求,一般项目的招标活动从起始到确定中标人,约需30多天;如果项目较复杂,则往往耗时数月。较大项目的招标活动,从考察供应商、制订标书、聘请专家到租用场地、评标定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
许多招标项目有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要求,招标的过程和结果也相同或相近。如果把某个典型的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在相同或类似的项目上推广应用,就可以避免繁杂的重复性劳动,节约招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事实上,这种设想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早已存在。财政部自2002年开始,在中央单位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就是一种卓有成效的尝试。协议供货制度即“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之中央单位”,中央单位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协议供货制度
协议供货制度并非是一种新的招标方式,它只是招标采购在实际操作中的一种具体运作模式。它兼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者之长,既有规模采购资金节约的明显效益,又能满足相对分散的使用者的具体需求,此外,在一定程度上它还可以起到监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如财政部关于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协议供货要求合同上报备案的制度),可谓“一石三鸟”。
尽管协议供货制度不是一种新的招标方式,但“一次招标,多次签约,推广应用”的特征使它明显区别于一般的招标操作模式。为理论探讨之方便,笔者姑且称之为“推荐性招标”模式。
推荐性招标模式
推荐性招标模式是指一定领域或系统内的主管机构,就若干个有相同或类似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从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人中选取若干家(一般为3家以上)为中标人;之后将此若干中标人通过一定方式(例如某种具体的行政手段)推荐给该领域或系统内的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依据一定的程序确定一家或数家中标人最终签约。通俗地说,就是将一般招标的结果在一定的范围推而广之。
推荐性招标模式必须在项目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能采用。1、参与招标的各个子项目的技术要求完全相同或类似。这是推荐性招标模式基本的理论条件,如不具备则无采用之必要。2、各个子项目的使用单位有共同的主管机构,对由该主管机构负责运作的招标的中标结果予以认可并遵照执行。这是推荐性招标得以存在的现实要件。
推荐性招标模式的特点
推荐性招标模式具有一般招标活动的基本特征,遵循招标投标的一般原则,但是它更有自己的独特个性。
模糊性 一般招标都有明确的标的,比如台式电脑10台,电梯5部,但是推荐性招标却往往只有一个模糊的概数,甚至有的连约数也没有,只有历年交易的经验数额作参考。
间接性 主管机构负责推荐招标结果,使用单位则负责具体的签约及执行事务。主管机构在招标结束时,一般不直接与中标人签订实质性的交易合同,而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招标结果推荐给各个项目使用单位,并确保其能遵照有关要求与中标人签约执行。
复杂性 考虑到各个子项目的具体情况有差异,推荐性招标的技术标书必然要做得能够尽量多的反映各个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否则招标结果很难让众多的使用单位满意。另外,必须认真考虑合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如配送货物、售后服务等。招标书中随附的格式合同应该明确项目主管机构、最终使用单位、中标人三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
推荐性招标模式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工程类项目不宜采用推荐性招标模式,这是因为工程类项目的标的额一般较高,各自的技术要求亦相差较大。另外,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来源渠道多,实践中无法操作。而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在条件具备时可采用推荐性招标模式。例如,政府机关车辆定点维修、加油,办公耗材定点供应,会议场所租用,办公设备购买等等。
实施推荐性招标的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在实施推荐性招标时,除了应注意政府采购的一般规定,如保护民族产业、注重环境保护、保护中小企业等,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推荐的中标人不宜过少。推荐中标人的数量,应视项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不应少于3家。通用设备、服务类招标采购,推荐中标人的数量
可多一些,如计算机、打印机的购买,机关车辆维修、加油定点。这样便于使用单位多一些选择,另一方面只有合理竞争才能提高服务水平。
●项目主管机构应充分考虑各个项目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力争照顾到绝大多数,同时要确保项目的招标具有可操作性。
●项目主管机构向各项目使用单位推荐中标结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讲,二者应有行政隶属或财政拨款关系,主管机构对采购资金的使用应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有时主管机构基于某特定原因,也可推荐中标结果。如某系统采购网络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资金也由各地财政负担,但是因网络技术和管理的需要,必须由系统主管机关进行统一招标而后向各地推荐购买。但是,一定要强调“合法推荐”中标结果,以免出现某些单位为了部门利益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而非法推荐所谓的“政府采购中标产品”,或某些行业管理协会为利益所驱假借管理之名,非法推荐所谓的定点厂家产品,垄断市场,扰乱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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