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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遵循保密原则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5-29 16:25: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李坤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应当规定对政府采购有关特定信息予以保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保密工作做得越好,其公开性就会越有效。同时,保密措施也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做好保密工作。
评标的保密
开标后,有关投标的审查、评定、澄清问题,以及评标、定标情况均属于经济机密。为防止泄密及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将评标工作的任何问题和情况传给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有关的部门泄露,在评标阶段,所有对外活动及问题的澄清,都必须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严禁未经许可自作主张进行对外活动。
评标期间还应遵守一些保密规定:1、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2、评标人员不得以口述、电话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透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人员(亲属、朋友)和未参加评标的各级领导,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评标的一切,不得向评委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当本单位领导主动询问时应不予答复,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回家。3、评标中产生的废纸、废草稿等要集中存放、统一销毁。4、评标人员如有泄密者应报上级,经批准取消其以后评标资格。
供应商的保密
在投标、评标中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一些技术秘密、经济秘密、专业人员秘密、价格构成秘密等。对此采购人应当给予严格保密,不可泄露给同行供应商。特别是在遇到一些供应商投诉时,一些监督人员为了证明某些情况会不经意地将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泄露出去,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标底的保密
招标项目中有的项目设标底,有的项目没设标底。招标项目没有标底的应遵循其他保密原则。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而且对标底的制作和保密工作应建立有关的制度和措施,包括对负有标底保密责任人和当事人应设有严厉的惩罚制度。
评审专家的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及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应占总评委人数的2/3。因此,专家抽取数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特别是一些尖端行业,其专家人数本来就少,而且那些专家彼此又相互熟悉,因此保密工作更应注意。无论是采购监管部门或是采购执行部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专家(技术人员)库的管理办法和评标管理中的保密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注重专家方面回避制度。
工作人员通讯保密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除坚持“三公”原则工作纪律外,还应遵守相关保密原则,如招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招标中采购人员不得在报价前帮某些供应商撤换标书或修改报价,或者泄露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信息,招标后对整个评标过程泄密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原因的泄密。同时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除了工作单位的通讯外,要做好自身通讯保密,包括个人手机、家庭电话等,防止在招标过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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