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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供应商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程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4-17 13:24: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宋军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但这种监督检查不是随意的,而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和规程,不然,则会扰乱企业正常的经营程序,成为新的“三滥”。对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程的建立应该采取的方法如下:
   拟定监督检查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时间安排,被查供应商名单一同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此目的是防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滥用职权,从而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程序,同时也是为了财政部门统一协调其职能,避免重复检查。对于有针对性举报检查,如果时间要求比较紧,也可以先检查,后上报,或边检查,边上报。
   组成监督检查组  依据经审批后的检查计划确定的任务,有关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指定检查组长及成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送达《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人代表签发,《检查通知书》应包括3个内容: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时间及被查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检查通知书》一般应于3日前送达到被查供应商手中。如因认为事前向被查供应商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有不利影响时,通知书也可在进行检查之前适当时间下达。
   进驻检查  检查组在查阅和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时,要通过记录或摘录,如实填写工作底稿,并做到一事一稿。检查组在检查中认为必须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必须要有提供者的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并送交被查供应商,由被查供应商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对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
   检查处理  凡不涉及对被查供应商进行处罚的,只下达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法人代表签字的《检查结论书》。对被查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应进行处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首先停止或终止合同,或取消供应商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应进行罚款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应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报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整理  检查处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必须将检查资料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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