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分散 相得益彰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4-11 10:39: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周霖
政府采购模式当中,部门集中采购是由不同的部门、系统自行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部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模式。从表面上看是相对分散进行的,但是应当明确,这种部门集中采购是在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进行的。之所以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还区分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是因为考虑到除了一些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还有一些采购项目是具有较强的行业特色的。他们为部门、系统内的若干个单位共同需要,采购具有一定的批量性。如交由各单位分散采购,显然难以实现批量购买的规模效益,难以做到价廉物美,而且还容易造成重复购买,资源浪费。
上述项目如果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由于这些设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采购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而相关部门、系统则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对市场的了解也超过集中采购机构。由他们组织集中采购,效果更好,效率更高,也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做法,由本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是最适宜的。而另外一些大宗专业采购项目,涉及资金量较大,出于同样的理由,同时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也适宜部门集中采购。
可见,并不是政府采购活动越集中,效益越大,集中程度过高和过低,都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实行以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的前提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采购组织形式的具体把握和确定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这方面,美国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就是采取了“放大集小”和“集大放小”做法。
所谓“放大集小”,一是将政府采购业务量大的部门,如:能源部、农业部、商业部、内务部、司法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等授予较大的依法执行采购权。因为在这些部门、系统内实行的部门集中采购,本身就可以发挥一定的规模效应,体现出集中采购的优势,并且可以避免由于采购量过大而给集中采购机构造成的压力;二是将采购业务量相对少的部门,交由服务总局集中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所谓“集大放小”,是将各个部门的采购量大、需要专业技能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买和维修,办公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修维护,信息系统购买及维护,实行集中采购,将其余各类采购由各部门依法自行采购。这类采购也可以委托该局代为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在具体执行中,具体哪些项目实行跨部门集中采购,哪些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哪些实行分散采购,除了按照通用的和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来把握,还可以适当地考虑这种“放大集小”、“集大放小”的思路来灵活把握,以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府采购不等于集中采购
下一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