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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们共同的期待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4-11 10:31: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陈忠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依法审视我们的采购活动,不难发现,市、县级基层政府采购活动离“规范”二字还有一定的距离。
 具体来说,除了信息发布不规范,诸如发布方式比较简单、发布内容不够准确、发布时间相对滞后、前后渠道不相一致外,还存在一些别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规范
 项目要求不具体  招标文件中项目要求部分是整个招标工作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招标文件的核心,通常以需求标准或技术标准的方式描述。不论用什么方式描述都要求具体、准确、详实。如果项目要求大而言之,核心标准或要求模棱两可,就会使投标人不得要领,影响投标报价的准确性,也使评委评标无法细化,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同时,也为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留下了隐患,影响合同执行的严肃性。
 评标标准不细化  国家计委等7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并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然而事实上,有的招标文件只载明了评标方法,而没有载明评标标准;有的虽然提到了评标所要考虑的因素,但并没有列明各因素所占的比重和各因素的评判办法。由于在预先设定的程序中没有公布评标标准这一实质性内容,一方面投标供应商不能有的放矢,不知“的”在何处,又如何能投“矢”中标?另一方面也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于是有的人戏称,招标是一种随机性赌博,是一种规则不清的游戏。
 要求时间太紧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少于20天,标准货物或提前发布了招标预告的不得少于10天。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供应商投标准备时间太短,有的只有四五天或七八天时间。这对于公开招标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客观上信息的传播有一个过程。同时,供应商在短时间内对招标项目缺乏起码的了解,更谈不上研究,仓促上阵,其招标效果可想而知;而对于外地供应商这无疑更是一种无形的歧视和公开的限制,从而使竞争的充分性受到直接的影响。二是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有的相差几天,有的则相差10多天。按国际惯例二者应在同一时刻,这样把开标前的时间尽可能多的留给供应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越到最后其决策越为重要;同时,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也是为了避免供应商来回奔波,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耗费。
 落款名称不明确 招标文件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有其规定的相对固定的格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要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招标中的具体工作由谁完成,招标机构始终要对招标的全过程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因此,招标文件中增加落款单位或是招标工作中的有关具体分工,都不能免除招标机构的法律责任。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减少与采购人的矛盾,或为了推卸招标工作中的责任,在招标文件落款处,既有招标机构又有采购人;有的虽然招标文件的落款是某采购中心,但很多招标机构的工作如资格审查、接受投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疑等,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采购人负责。遇到有关问题时,招标机构与采购人相互推诿,这样导致投标供应商无所是从。
 歧视条款难避免  招标文件中常有指定货物品牌或指定工程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的现象,还有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有指定品牌生产厂家的授权委托书。由于缺乏品牌间的竞争,而同一品牌的产品在相对的地域范围内,其销售代理商或经销商是有限的,因此,招标文件中这些限制性条款很容易产生垄断价格和串标的现象。
评标过程不规范
 评委产生不慎重  市、县一级由于受到人力资源的限制,专家评委库要么难以建立,要么人数较少,都是几个熟面孔;而在省级中心城市评委库抽取,又考虑到交通费、食宿费、评标费等成本问题,于是,便采用拼凑办法,采购人推荐几个,招标人推荐几个,或者邀请领导、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评标。这些做法不仅不符合规定,而且没有评委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评判把关,很难说能保证项目质量。
 评标保密不严格  随机抽取评委后,很多招标机构的保密措施不严格,评委到场后,没有按程序对他们进行个人身份验证;有的也没有收交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有的对评委在评标时间内的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的限制。虽然一个评委的意见不能左右评标结果,但从制度和程序上要做到相对严密,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评


分结果不复核  由于评委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也不排除个别评委带有个人倾向,不负责任或者给“人情分”。评委在评标时,有时会出现不按预先规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有的甚至随意修改评分标准,还有的采取纯意向性评分的现象。
 因此,一般在评分汇总之前,招标方要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对评委的评分情况进行复核,若与评分细则或其他评委给分出入较大,则应提请评委主任敦促评委成员做出合理解释或重新打分,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收费标准不规范
 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过高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5%,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高达20%~30%,有的甚至为了简便而按一个固定数额收取,还有的不允许提供银行保函,从而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
 招标文件工本费名不符实  招标文件的工本费按国际惯例一般是指印刷和邮寄费用,而目前招标文件的工本费用,远远超过其成本价值,动辄几百元,多则上千元不等。
 中标服务费各有千秋  从名称看,有的叫中标服务费,有的叫招标服务费,有的叫招标代理费;从收取比例看,有的为千分之五,有的为千分之六,有的为百分之一,有的为百分之二;从负担对象看,有的是由中标供应商负担,有的是由中标供应商和使用单位共同按一定比例负担,很少有单位执行委托人付费的规定。
 尽管上述问题的产生有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也有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等深层次原因,但我们相信,法律一经实施,“规范”离我们就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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