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设想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4-07 15:02: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范利
政府采购机制的改革,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是一个关键,它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分离上做得较好也较早的是上海市和深圳市。上海的做法是将采购中心作为政府直属机构,深圳市的做法是将采购中心作为政府直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就有一个需不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说是采取什么方式来代理集中采购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试行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事务全部由中介机构代理,目前效果还不错,但应当看到这种方式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是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行为,同时在中介机构竞争不充分的条件下还可能增加采购成本。政府采购首先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不利于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规范采购行为。一些特殊的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采购等需要长期监控管理的项目,由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比中介机构操作更为可行。从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政府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还是非常必要的,问题是如何减少集中采购机构中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设置一个高效、专业、经济的集中采购机构。
这里我们还听到了另一种声音:把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为省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省以下不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只按中心城市的市场辐射范围大小、经济区域内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设置相应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了解当地政府采购代理的需求,做好与采购人、采购办的协调工作,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具体实施采购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组织实施。这种设置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有利于政府采购规范化发展 作为省级政府的直属单位,下级政府或权力部门对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干扰将大为减少。同时,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采购规程。顺势建立起的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会使招标过程中对评委的抽取更为随机,也为一些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委异地评标,加大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可能。另外,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建立相应的供应商资料库,可对供应商做出比较全面的评价。
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扩大,使充分、均衡地利用各种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有了现实基础,政府采购的各种资源也可得到充分利用,如在省会城市,就避免了同一经济区域内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并存而形成的资源浪费。对市场发育不健全、采购规模较小的地区来说则解决了专业人才缺乏、供应商不足的矛盾,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
便于推动政府采购网络化进程
目前,各级采购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采购信息管理网络,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使得网络系统的开发、应用效果、影响力都不尽人意。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依托政府信息网络,拥有大量稳定的采购业务,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采购范围的扩大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硬件、软件投入产出比例,从而极大地推动政府采购网络化的进程。
方便了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
这种机构设置模式同样存在着如何实施管理监督的问题,尤其是下级管理机构如何对省级执行机构实施管理监督。这除了要有制度约束外,在采购代理人选择上应给采购人相应的自主权。对集中采购机构最好采取差额拨款的预算管理方式,人员经费由预算安排,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1/4或1/5收取代理服务费,作为机构的发展基金,使其在经济上有一种扩大代理范围﹑做好服务的动力,避免代理中产生“店大欺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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