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公开原则看政府采购
刘俊海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好的警察。”要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过程的信任感,消除暗箱采购滋生的营私舞弊和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必须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充分落实公开原则。
广义的公开原则,泛指有关政府采购立法、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信息都应公诸于众。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序言就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程序与惯例应予透明化。狭义的公开原则,仅指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向供应商及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地披露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原则贯穿于整部《政府采购法》之中,既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既体现为投标人、供应商和有关公众的知情权,又体现为立法机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既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也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那种认为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放宽遵守公开原则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越是竞争性不强的政府采购行为,越要强调公开原则,以纠正竞争性不足的缺点。当然,鉴于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和公开性最大,立法确认公开招标为原则,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为辅助,并从严规定其适用条件和程序。《政府采购法》对四种例外采购方式的规定,取自《政府采购示范法》等国际立法例,但在适用条件上措辞比较原则。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批准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四种方式时,应当严格解释,从严审批,责令主张采用例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承担举证责任。
为使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到底,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最新性、易得性和易解性标准,并规定违反公开原则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公开原则充分落实。
全面性标准 指采购方应将采购活动信息完全公之于众。“全面”、“完全”是百分之百的意思,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如同没有无原则的例外,也没有无例外的原则。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立法应当规定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特定信息应予保密。例外保密规定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真实性标准
指采购方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采购方披露的不真实信息越多,对广大供应商的危害愈深。由于采购方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存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致使供应商蒙受损失的,供应商有权向有过错的采购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最新性标准 指采购方必须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是最新的,能够随时反映出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实变动情况。如果在特定事实发生之后,采购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披露,或者疏于披露,致使其披露的信息不具有最新性,则应对因此蒙受损害的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易得性标准 指采购方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供应商所接近或者获得。为便于企业和社会公众从大众传媒上查询政府采购信息,建议创办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顺应电脑和信息技术的普及推广,该媒体的电子版应当与报纸同时推出。政府采购信息中的词汇、代码和分类方法应尽快统一。政府采购信息除了在专项出版的报纸上刊登,还应公布采购方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任何公众都有权在办公时间内前往查询、抄录、复印。
易解性标准 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一般供应商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从而合理地做出是否参与投标、是否与采购方缔约的判断。因此,公开的资料和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语言尽量平实、易懂,不得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复杂化的用语。
合法性标准 指采购方在履行其应尽的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信息公开内容、格式、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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