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了方向
文/舒凌
行政法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谈起《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时,显得异常兴奋。他高度评价了这部法设立的意义,认为这部法律可谓是应时而生,它的出现使中国行政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对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该法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内最大的买家———“政府”的采购行为设定了规矩,搭起了依法行为的框架,它将引领我国各级政府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国际通行采购模式的方向前进。
杨教授谈到,在当代中国发展的进程中与西方市场经济世界不同,确立新体制几乎是我们一切建设的开始,也就是说先定标准、立规矩,然后再按标准和规矩一步一步地引导和规范大家的行为,最终使之趋近于预期状态中的合理,这可以说是我国的特色。在西方,更多的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自然产生对维护秩序的需求。我国的立法从通俗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使我们的思路、想法、愿望得以“名正言顺”的手段,也是新体制的具体体现。我们的建设行为只有在搭建起这样的制度框架前提下才会顺利开展,旧的行为习惯由此慢慢地改变,并逐渐与新制度相适应。尽管其中会伴随着因改变积习而产生的痛苦,因利益分配的调整而带来的各种阻力,但法律给未来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化的程序和标准,它是严肃的、严格的,所有的相关人员无论愿意还是不愿意,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在这个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制度与积习的摩擦和碰撞,都只能朝着这一个方向前进。《政府采购法》也是如此,在这样的一种环境氛围中,不规范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
《政府采购法》的设立是民主法制国家的必经之路,是目前中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之需。众所周知,政府是这个社会中最大、最强的“买主”,其购买行为不仅直接决定着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量和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市场中供应者的生存与发展。换句话说,哪家企业能够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它就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市场的竞争风险就会与它相对远离,日子会好过一些。利益的驱动,引导着政府采购人员和企业的行为取向,有些企业不择手段地拉拢政府官员,而“利益行政”也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所以,以往非透明的各自为政的政府采购活动成了中国滋生腐败的最大温床。另外,不规范的采购活动实际上也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扭曲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破坏了优胜劣汰的机制,使得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阻碍。公开招投标方式为核心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新制度,将直接提高政府的采购效率、堵塞腐败漏洞、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支出,而且将有利于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会有益于整体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虽然我们期待着每一项立法都能最快、最有效地得以实施,但是一项新体制的设立与最后的落实通常都有相当远的距离,行为会与新的制度的要求在许多冲突中慢慢达到吻合状态。比如,《行政法》在推行之初因其约束的是处于强势的国家权力机构,法院一度处于很尴尬的境地,因为很多地方政府在对待行政诉讼的时候都抱着“三不主义”的态度,即:不出庭、不答辩、不出证据。但近些年,老百姓越来越敢和政府打官司了,各
级政府也越来越依法行政了,并且一般都能做到积极应诉,新的行政秩序正在广泛形成,行政法的立法意义初见成效。
无疑,从我国目前政府采购行为来看,《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彻底地贯彻落实,需要与该法配套的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则、规定和其他制度的出台,需要一步步调整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现行的部分政策、法规,需要克服很多的既得利益者因损失预期利益而制造的人为障碍。但是杨教授对该法的实施仍旧非常乐观,他说:“任何一个新制度的实施都会有很多让各方面不满意的地方,但我们现在已经迈出了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而且方向是正确的、框架是完美的,在这样一个平台上,我们只会离理想的目标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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