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规范的县级政府采购
自我国从1996年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大部分县(市)都先后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几年的运行,县(市)级政府采购在制度建设、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规范操作、培训和队伍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进展。但由于受采购规模、中介市场发育、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县(市)级政府采购仍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地方。
严格供应商资格登记审查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政府采购中心都建立了自己的供应商库。但有的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资格缺乏必要的审查,没有严格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必要的证明资料,仅根据名片或企业宣传材料、业务人员的口述情况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不能准确掌握。
采购工作应有计划进行
目前县(市)级基本都没有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对各部门各单位拟实施采购的项目、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心中无数,工作缺乏计划性,只能随时都处于临战状态,疲于应付,突击操作。无法做到事先计划,统一办理,形成规模。
杜绝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
县(市)级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制度,买什么、何时买,决定权完全在采购单位,采购单位采购的随意性很大。加之预算制度改革的滞后,采购资金没有直达供应商,仍然是由预算拨到单位(或会计中心,支配权仍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供应商。造成采购单位经常是先自行采购,然后到政府采购中心补办相关手续;政府采购中心因碍于情面,只好不了了之。
避免主观因素对评标的影响
由于县(市)专家缺乏,难以建立充分完整的评委库,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是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缺少必要的专家评委。评标过程中又缺少客观规范的评标原则、定标标准、评标步骤和方法等,造成评标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失客观、公正。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包括对采购单位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尤其是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政府采购一般有三个当事人主体:管理监督者、操作者和使用者。管理监督者主要是财政部门,操作者一般指政府采购中心,使用者主要指采购单位。目前,县(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一般在财政部门内设立,监督管理者与操作者没有相互分离,政府采购中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
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对县(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作为城乡联系的纽带,县(市)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的作用很大。而如何规范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又是县(市)级亟待正视和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要抓好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必须认识到,政府采购是一项宏伟工程,仅靠政府采购中心或财政部门是难以顺利推行的,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作用,营造政府采购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行预算制度改革,实行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计划实施采购,统一采购,统一结算;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工作处于社会广泛监督之下;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采购人员在招投标、合同、基建等多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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