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
——五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
有政府就有政府采购行为,但有政府采购行为未必就有政府采购制度。缺乏制度约束的政府采购行为必然处于分散、自由状态,会使政策目标单一,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且易产生腐败。
政府采购因其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具有多元目标取向:引导市场秩序、实现国家和公众利益、调控经济运行、反腐倡廉等都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既定目标的保证。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是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其基本目标,也是迫切需要。
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首先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在思想认识、决策机制、责任制度、组织保证等方面真正摆上位置、列入议程,早部署,细安排,严要求,快落实。
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着眼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与预算编制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紧密配合,协调推进,构建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
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在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运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深入具体的环节,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范围的确定;对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及其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法律适用,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都尽快制定出具体规则,并加以完善。
值得欣慰的是,政府采购在我国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很快,各地在实践中已经摸索和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是实践的产物,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工作实践的结晶,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前,对推进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在立法过程中也已被集纳在法律之中,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各地政府已在自觉地对照法律予以清理、修订和规范。应该说,建立完善的
政府采购制度具备较好的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产生,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和解决。实践呼唤着制度建设,实践推动着制度建设,实践丰富着制度建设,实践完善着制度建设。我们相信,有实践经验作基础,有实际需要作动力,有法律原则作指导,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会很快形成,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