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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合同制度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1-13 08:55: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以 美 国 为 例
常引发争议的另一领域是在违约方面。如果缔约人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或违约,政府将会以不履约而终止合同,缔约人必须向政府支付赔偿金。但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缔约人迟延履行或使缔约人履行的费用增加,将被视为政府违约,缔约人有权请求赔偿和寻求其他救济。
 如果认定缔约人不当履行、履行过分迟延或违约,政府可以做出因不履行终止合同的决定,其后政府可自行完成项目或者缔结另一合同完成项目建设,政府可要求未履约的缔约人支付合同所需附加费用。事实上,通常政府建立合同都要求缔约人提出履行的第三方保证担保(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在因不履行终止合同后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如同政府合同中的其他措施一样,对不履行终止合同实施严格的程序要求;并且,如果政府不及时实施这些程序且允许缔约人降低标准履行,可视为政府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可能因不履行终止合同时,政府有义务通知缔约人,给予缔约人解释的机会,如果合适,还应给缔约人改过的机会。这些程序都是强制性的,除非缔约人放弃工程或表明其没有意向如约履行义务。在打算因不履行终止合同通知中,政府应要求缔约人说明理由,换言之,要求缔约人提出合同不应因不履行而终止的充足理由;通知书也应载明若缔约人不对其瑕疵履行进行解释,将构成“无有效解释”。因而法律赋予了缔约人解释其能够提高履行能力避免终止合同的权利。解释和改善履行的时间一般在10日以上。即使在因不履行终止合同后,如果政府认为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有助于保护政府利益,缓解合同损失,仍可以批示缔约人采取行为,如移交已交付物品的所有权。
 尽管缔约人的履行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政府经常继续允许其履约。如此,法院就可认定政府已放弃了缔约人不履行的权利,一旦如此判定,在政府能够再次给予缔约人不履行终止合同通知进行上述程序之前,政府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新的完成合同的日期。
 除因不履行终止合同外,政府还享有随时终止合同的特殊权利,即政府认为终止全同是为“政府利益”时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此类终止称之为便利政府终止。法律并没有对政府为证明终止是为政府利益具体规定特殊要求,只要求政府作此决定时表现出诚意,但对此政府享有广泛的裁量权,甚至到了如此地步:即如果能够在其他地方获得价格更便宜的物品和服务,就允许政府终止合同;甚至政府也违约,它也可因为方便政府而终止合同。除政府之外其他任何合同当事人都不享有此项特殊权利。
 政府可以简单地通知缔约人,它打算终止合同,缔约人一收到此通知就应停止工作,终止一切分合同,清偿债务,将债务提交政府要求赔偿。缔约人得以保护是因为缔约人有权要求政府赔偿其履行合同已支付的费用、已完成工作的报酬以及解决分合同请求的费用。然而,缔约人无权主张在私法合同中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的预期利润或间接损失赔偿。
 和政府合同的其他变更一样,政府应给予缔约人递交费用和利润计算结果的合理期限。尔后,缔约人和政府可就缔约人提出的费用数额达成协议,并纳入对合同的双边变更之中;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政府将做出有关终止合同的单方变更决定,缔约人则可以提出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其依据合同和相关法规有权得到的附加费用。(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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