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 何为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侵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68条)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1条)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0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9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围标串标相关法规—《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发布者:jincaixia2017-07-26
  • 代理机构业务代理勿踩六个“雷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而诞生,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前者是各级政府依据《政府采购法》成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而后者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受体制规制,专业水平和执业素养相对较高;而社会中介机构,由于跳不出市场逐利性的窠臼,是监管重点和难点,加上2014年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代理市场进入零门槛时代,使得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现状更为严峻,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更加明显。总之发布者:jincaixia2017-07-03
  • 公共资源交易如何实现有形场所无形规则的统一?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历史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必然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建立阶段,从无形到有形;二是整合阶段,从分散到集中;三是统一阶段,从有形到无形与有形的完美结合与统一。有业界专家将这种完美结合视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的生态整合。发布者:jincaixia2017-06-23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大关键词:建 联 用

    近几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和情况备受业界关注,从2015年国办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有形到无形快速整合推进,尤其是有形市场整合,正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尽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起来、系统联起来、数据用起来”,尽快建成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者:jincaixia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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