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事项不应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看点四 六类事项不在服务范围内
政府购买服务是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2016年前后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
因此,102号令明确了六类事项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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