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六类事项不应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3-17 14:59: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看点三 明确购买主体负面清单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性质上类似,在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上应作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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