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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这两个问题你怎么看

作者:见习记者 丁静 发布于:2019-10-12 13:58: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无论是简化企业开办流程还是清理收费乱象,无论是IPO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试水还是自由贸易区的试点,都是我国营商环境逐渐优化的一个缩影。政府采购活动日益规范也是营商环境优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38号文下发后,有不少采购当事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38号文的确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清理的清理,该规范的规范,但是有些规定有点吃不准。还有采购当事人在38号文下发后,在易采通里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提问。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相关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新成立企业参加政采不能受限
 
  38号文明确规定,要清理对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就使得一些新成立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会遇到相关资料如何提供的问题。?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来成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是在招标文件中,将上述年限写成“六年内”,这属于用年限的门槛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成立十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这也属于用门槛的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而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仅看供应商三年内有无违法行为,这是按照法律一视同仁的做法,不属于用年限来限制供应商的行为。
 
  在温来成看来,新成立的企业只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无重大违法记录,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些刚成立的企业,暂无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时,只需能够说明企业刚成立即可,没有既定的要求必须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比如,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某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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