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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对联合体投标规定的异同?

作者:杨林萍 发布于:2019-01-21 11:43: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三 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认
 
  联合体中同类资质的成员等级不同如何确认联合体等级,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分别应当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一线操作人员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要结合联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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