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对联合体投标规定的异同?
作者:杨林萍 发布于:2019-01-21 11:43: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 联合体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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