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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报价中供应商提出赠送配套设备可否接受

作者:徐胜楠 发布于:2018-11-08 15:42: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我们学校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供应商在报价的过程中,价格降到一定程度后会表示价格不能再低了,但是以如果能以这个价格成交,可以赠送我们一些可以配套使用的电脑,而电脑又正是我们采购时所需要的,即使他们不赠送,我们也要另外购买,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接受他们赠送的电脑吗?”近日,一位高校采购人代表对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这样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采购人在采购时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那么,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采购单位能否接受供应商的赠送呢?
 
  对此,有业内专家指出,针对采购人目前存在的“疑惑”,必须明确态度,坚决对赠送行为说“不”,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一些供应商为求与采购人达成一致而做出的这种看似简单的“妥协”,实际上不仅与法律相悖,而且还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就目前来看,腐败的手段多样化、行贿的名义也层出不穷,赠送“配套设备”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回扣形式,应加以遏制,防止腐败的滋生。某市就曾经发生过类似的真实案例,一些供应商通过向医院赠送器械设备,其后要求医院必须使用其供应商提供的配套试剂,并以这种手段以获取巨额的经济利润,最后供应商和医院的相关涉案人员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法律严惩。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而赠送配套设备恰恰违背了“有偿取得”这一必要条件。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即使是与采购项目相关的配套设备也仍然属于供应商给予的“赠品”。
 
  由此可见,采购人无论是采购“科研设备”还是“医疗设备”时,都应该拒绝供应商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赠品和回扣,保证其采购“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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