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了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数量。
评标委员会由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务操作中,常有
采购人放弃参与评审权利的情况发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定的人员组成结构。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组成的采购项目的情形,87号令也作了一些调整:一是采购金额由18号令规定的300万元提高到了1000万元;二是增加了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
此外,87号令删除了18号令中“招标
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包括随即抽取和自行选定两种方式,并在第四十八条中作了规定,即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