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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备选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应商总数的两倍”不合理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6: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假设某招标项目,采购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按照87号令第十四规定,除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征集的方式之外,还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或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但为了符合此项规定,需要保证省级库和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至少有6家以上。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只能找到3-4家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既然如此,还不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然后再通知这几家供应商注意查看招标公告,其他如有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样可以参加投标。
 
  【新规出招】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 <http://www.caigou2003.com/>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通过实践证明,该情形很难提前判定;第二种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既然范围有限,也就是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很少,却还要保证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显然也是有难度的。可以推断,87号令关于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方式的有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流于形式,难以有采购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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