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改为“提供相同制造商产品”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6: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进行投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对“多家投标人提供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不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情形未作禁止性规定,这将使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多个不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竞争成为符合规定的情形,而这种实则由同一制造商主导的“假式”竞争,绝非是政府采购所倡导和追求的竞争格局。因此,笔者期望业界对此能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以“提供相同制造商产品”替换的描述,将不同品牌产品之间的竞争进一步规范到不同制造商之间的竞争,使竞争真正地在制造商之间展开,避免“同家族成员同台竞技”的现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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