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的数值范围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5: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①“明显低于”的明确指标有待细化到具体范围和幅度,如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的60%或者70%即为“明显低于”。
②投标人“书面说明”的要求和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都有待于细化。针对不同的产品,要求也应不同,对此招标文件应作出具体规定。
③“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的判断标准有待于具体细化。一般而言,以下情况可以评定:书面说明不完整,生产过程不完整,不合理;成本构成不完整,有重要缺项;说明材料没有投标人盖章或者投标代表签字;其他不合常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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