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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3: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87号令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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