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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停止评标的确认权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2: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有些评标专家抱有“尽快拿钱走人”的想法,违法停止评标,以达到快速结束评标的目的。为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停止评标权,采购人有权监督评标委员会。当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停止评标的意见不合法不合理时,应要求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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