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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评委会和核对评标结果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1: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7号令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要改变以往依赖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心里,切实履行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职责。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怠于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的后果由采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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