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依法废标重招的不需再报财政部门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15:51: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7号令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这改变了18号令中“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的这一规定。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